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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日股份: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5-10 查看全文

股票代码:002083股票简称:孚日股份公告编号:临2025-025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监高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9日下午2:30在公司多功能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9日9:15-15:00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国华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3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250801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40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180587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98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0213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17%。

其中,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计23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18001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2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二○二四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32340387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44%;1468732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18%;

207500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2012390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3109%;

1468732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373%;207500股弃权。

(二)《二〇二四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32340487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47%;1468732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18%;

206500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2012490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3155%;

1468732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373%;206500股弃权。

(三)《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为:32333427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30%;6213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1%;

1124532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2005430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9916%;

6213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500%;1124532股弃权。

(四)《2024年度财务报告》

表决结果为:32333647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36%;5033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8%;

1240332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2005650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0017%;5033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087%;1240332股弃权。

(五)《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32354647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82%;477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8%;

1056532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2026650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9650%;

477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885%;1056532股弃权。

(六)《关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2331237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62%;588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9%;

1179732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2003240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8912%;

588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972%;1179732股弃权。

(七)《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968020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3229%;682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52%;

1187832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为:1968020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3229%;682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52%;

1187832股弃权。

(八)《关于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2333147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21%;622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4%;

1126532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2005150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9788%;

622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537%;1126532股弃权。

(九)《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变更注册资本、办理工商登记以及修订<公司章程>议案》

表决结果为:32245767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33%;14926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91%;

1129832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1917770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9706%;

14926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467%;1129832股弃权。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颜飞律师、鲁欣慧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的《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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