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083股票简称:孚日股份公告编号:临2026-025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9日下午2:30在公司多功能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4月2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9日9:15-15:00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国华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8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522805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13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438468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229%。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6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4336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09%。
其中,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计57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66180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55%。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二○二五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35077886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37%;11408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8%;
360900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1511639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9635%;
11408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648%;360900股弃权。
(二)《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为:35079356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79%;11383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1%;
348700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1513109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0519%;
11383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498%;348700股弃权。
(三)《2025年度财务报告》。
表决结果为:35079146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73%;1139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4%;
349700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1512899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0393%;
1139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564%;349700股弃权。
(四)《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35073976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26%;11786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46%;
362200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表决结果:1507729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7282%;
11786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923%;362200股弃权。
(五)《关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4954652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39%;2335932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31%;
398100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1388405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5479%;
2335932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0566%;398100股弃权。
(六)《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496919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777%;12929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801%;
356000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为:1496919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777%;12929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801%;
356000股弃权。
(七)《关于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5066516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14%;12496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47%;
365800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为:1500269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2793%;12496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95%;
365800股弃权。
(八)《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5066936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26%;12446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33%;
366600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1500689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3045%;12446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894%;366600股弃权。
(九)《关于修订<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5058296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81%;13168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38%;
380800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1492049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7846%;
13168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239%;380800股弃权。
(十)《关于提名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肖茂昌先生、岳亦刚先生、管金连先生、秦峰先
生、宫晓雁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肖茂昌先生担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35222895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为:1656648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95%。
(2)选举岳亦刚先生担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34678506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4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为:1112259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9306%。
(3)选举管金连先生担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34678027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38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为:1111780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9018%。
(4)选举秦峰先生担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34680917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46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为:111467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0757%。
(5)选举宫晓雁女士担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34685038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58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为:1118791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3237%。
(十一)《关于提名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姚虎明先生、石贵泉先生、彭智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召开本次股东会前,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姚虎明先生担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35011426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5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为:1445179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9642%。
(2)选举石贵泉先生担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34677804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38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为:1111557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8884%。
(3)选举彭智先生担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34680725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46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为:1114478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064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颜飞律师、鲁欣慧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的《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