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所涉及的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中同华评报字(2026)第041577号共壹册 第壹册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China Alliance AppraisalCo.,Ltd.
日期:2026年7月13日
地址: 北京市丰台 区丽泽路16号院北京汇 亚大厦28层
邮编: 100073 电话:010-68090001 传真:010-68090099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告备案回执
报告编码: 1111020005202601634
合同编号: 中同华合同字(2026)1082号
报告类型: 法定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
报告文号: 中同华评报字(2026)第041577号
报告名称: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所涉及的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
评估结论: 510,000,000.00元
评估报告日: 2026年07月13日
评估机构名称: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签名人员: 杜思岐 (资产评估师) 正式会员编号:37210477张晓信 (资产评估师) 正式会员编号:11200290
杜思岐、张晓信已实名认可
(可扫描二维码查询备案业务信息)
说明:报告备案回执仅证明此报告已在业务报备管理系统进行了备案,不作为协会对该报告认证、认可的依据,也不作为资产评估机构及其签字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免除相关法律责任的依据。
备案回执生成日期:2026年07月15日
ICP备案号京ICP备2020034749号
目录
声明 1
释义 2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3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5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5
二、评估目的 11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11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16
五、评估基准日 16
六、评估依据 17
七、评估方法 19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 19
(二)评估方法简介 20
I.收益法 20
II.市场法 25
(三)评估结论确定的方法 25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26
九、评估假设 27
十、评估结论 28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29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32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32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34
H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三、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六、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七、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及相关资料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八、我们与本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九、资产评估人员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了现场勘察;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但我们仅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价值发表意见,无权对它们的法律权属作出任何形式的保证。本报告亦不得作为任何形式的产权证明文件使用。
释义
本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委托人、贵公司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孚日股份 委托人简称
中同华或我公司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被评估单位 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
博赛利斯 被评估单位简称
经济行为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
经济行为批复文件 是指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对经济行为的批复批准机构及文号
评估对象 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评估范围 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全部资产与负债
母公司口径 是指仅以母公司自身为会计主体,不包含其控制的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财务数据或资产价值的统计与列报方式。
合并口径 是指以母公司及其控制的所有子公司为一个统一的会计主体,将母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往来和投资相互抵销后的统计与列报方式。
评估基准日 2026年4月30日
市场价值 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持续经营 被评估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会按其现状持续下去,并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发生重大改变。
收益法 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市场法 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资产基础法 是指以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可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与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元、万元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评估师、评估专业人员、评估人员、我们 本评估项目组人员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所涉及的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中同华评报字(2026)第041577号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同华”或我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公认的评估方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报告摘要如下:
评估目的:为孚日股份拟收购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股权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评估对象: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
评估范围: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权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评估基准日:2026年4月30日。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评估方法:收益法、市场法。
评估结论: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经审计后资产账面价值为23,962.76万元,负债账面价值为6,602.12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7,360.64万元。
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评估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51,000.00万元。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为资产评估报告中描述的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原则上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重大特别事项说明:
(一)其他重大事项
(1)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中,电芯业务为核心收入来源,业务收入高度依赖美股上市公司Amprius 单一客户。经现场核查及访谈确认,截至评估基准日,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与Amprius 未就电芯合作业务签订正式长期框架合作
协议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存续合作约定,仅签订业务合作确认函,双方约定电芯业务合作按现状保持至2027年12月31日。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进行估值测算时,对上述电芯业务参照业务合作确认函的内容予以预测,若未来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与Amprius 的合作与业务合作确认函的内容出现较大偏差,本评估报告的评估值需进行相应的调整。
(2)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的技术研发、生产运营及核心客户资源高度依赖于王岑、李喆、张和宝、叶兰、汪芳等核心技术人员。经核查,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未与上述核心人员签署独立的《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相关义务仅在劳动合同中作简单约定,法律约束力不足。鉴于核心技术人员与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重要客户Amprius 存在历史关联关系,且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目前缺乏完善的服务期约定、长效激励绑定机制及明确的违约责任追究机制,核心团队面临的稳定性缺乏保障。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所涉及的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中同华评报字(2026)第041577号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收益法、市场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实施股权转让涉及的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2026年4月30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本次评估的委托人为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孚日股份”),被评估单位为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赛利斯”),评估委托合同未约定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一)委托人概况
1.注册登记情况
企业名称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700165840155D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 94,663.9012万(元)
法定代表人 肖茂昌
成立日期 1999-08-11
营业期限 1999-08-11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 潍坊高密市孚日街1号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检验检测服务;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生产;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面料纺织加工;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机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针纺织品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动机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泵及真空设备制造;泵及真空设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制造;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日用百货销售;五金产品零售;机械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铸造机械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铸造机械销售;通用零部件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委托人简介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家用纺织品为主导产业,集国内外贸易、地产、热电、电机等多元产业于一体的综合性企业集团。于2006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为002083,最终控制人为高密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
(二)被评估单位概况
1.注册登记情况
企业名称 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00MA1TC1BN1X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
注册资本 3,000.00万(美元)
法定代表人 王岑
成立日期 2017-11-24
营业期限 2017-11-24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宁区佛城西路123号粤浦科技2号地1期1批次43#(江宁开发区)
经营范围 新型电池为主的环保节能材料研发、设计、生产;相关电子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电动交通工具的研发、设计;相关电器产品研发、设计、生产;新型电池、环保节能材料的技术研发、技术转让、产品批发。软件研发;企业管理咨询;电器安装、机电设备安装;建筑工程、建筑设计;会议及展览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企业简介
(1)历史沿革
1)公司设立
2017年11月,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曾用名:安普瑞斯(南京)有限公司】由股东安普瑞斯有限公司出资成立,注册资本为1,550.00万美元,出资方式为货币。
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美元) 认缴出资比例(%)
1 安普瑞斯有限公司 1,550.00 100.00
合计 1,550.00 100.00
2)第一次增资
2021年12月,公司通过股东决定,增加注册资本至3,000.00万美元。增资后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美元) 认缴出资比例(%)
1 安普瑞斯有限公司 3,000.00 100.00
合计 3,000.00 100.00
3)第一次名称变更及股权转让
2022年11月,公司通过股东决定,同意公司名称由安普瑞斯(南京)有限公司变更为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同时公司股东同意将其持有的100%股权转让给安普瑞斯(香港)有限公司。本次变更后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美元) 认缴出资比例(%)
1 安普瑞斯(香港)有限公司 3,000.00 100.00
合计 3,000.00 100.00
4)第二次股权转让
2022年12月,公司通过股东决定,公司股东同意将其持有的20%股权转让给南京众利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变更后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美元) 认缴出资比例(%)
1 安普瑞斯(香港)有限公司 2,400.00 80.00
2 南京众利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00.00 20.00
合计 3,000.00 100.00
截至评估基准日,各股东出资及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美元) 认缴出资比例(%) 实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比例(%)
1 博赛利斯有限公司 2,400.00 80.00 10,425.29 100.00
2 南京众利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00.00 20.00 0.00 0.00
合计 3,000.00 100.00 10,425.29 100.00
注:安普瑞斯(香港)有限公司为博赛利斯有限公司前身。
截至评估基准日,组织机构图如下:
(2)博赛利斯分子公司情况
截至评估基准日,博赛利斯拥有1家全资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成立时间 法定代表人 主营业务
1 博赛利斯(合肥)有限公司 2022.01 王岑 电池负极材料
1)注册登记情况
企业名称 博赛利斯(合肥)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 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24MA8NMXEYX0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王岑
成立日期 2022-01-29
营业期限 2022-01-29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高新区环湖南路88号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产品销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软件开发;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电器辅件制造(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2)股权架构
截至评估基准日,各股东出资及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实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比例(%)
1 博赛利斯(合肥)有限公司 10,000.00 100.00 8,951.38 100.00
合计 10,000.00 100.00 8,951.38 100.00
3.主营业务简介
(1)主要产品情况
博赛利斯专注于新型电池及硅基负极材料(含硅氧、硅碳)的技术研发与生产制造。公司主营产品涵盖电芯、预锂硅氧及气相硅碳。在生产模式上,电芯与气相硅碳采用委外代工模式,预锂硅氧则采取自主生产模式。目前,公司已在合肥庐江建成预锂硅氧生产基地,设计年产能达400吨。
(2)主要资质情况如下:
序 证书有效期或
号 名称 证书号 发证机构 签发时间 许可内容
1 高新技术企业 GR202432004357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4/11/19至2027/11/18
2 江苏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7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12至2027/12
3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064-25-Q-0002-R2-S 北京思坦达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2025/01/02至2028/01/01 新型电池用环保节能材料的研发、生产(外包)及所涉及的相关管理活动
4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19925E01413R2M 中标华信(北京)认证中心 2025/12/31至2029/01/21 新型电池用环保节能材料的研发、生产(外包)所涉及的环境管理活动
5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19925S01362R2M 中标华信(北京)认证中心 2025/12/31至2029/01/21 新型电池用环保节能材料的研发、生产(外
序号 名称 证书号 发证机构 证书有效期或签发时间 许可内容
包)所涉及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活动
4.近年企业的资产、负债和财务、经营状况
历史年度及评估基准日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如下表:
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母公司口径)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5年12月31日 2026年4月30日
资产总额 18,460.75 23,962.76
负债总额 3,903.29 6,602.12
净资产 14,557.46 17,360.64
项目 2025年 2026年1-4月
营业收入 17,210.84 10,194.52
利润总额 5,750.63 3,095.66
净利润 5,745.52 2,780.53
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合并口径)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5年12月31日 2026年4月30日
资产总额 20,121.90 26,379.86
负债总额 8,798.11 11,866.17
净资产 11,323.79 14,513.69
项目 2025年 2026年1-4月
营业收入 21,163.82 12,596.85
利润总额 6,360.93 3,442.86
净利润 6,384.47 3,164.13
以上2025年和2026年1-4月财务数据已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济南分所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会师报字(2026)第13747号)。
5.适用税种及税率情况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13%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流转税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
(三)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之间的关系
本次评估的被评估单位与委托人为交易关系。
(四)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包括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本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二、评估目的
根据《2026年6月9日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会议纪要》,孚日股份拟收购博赛利斯股权。
本次评估目的是反映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是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
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范围是博赛利斯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具体资产类型和账面价值见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科目名称 账面价值
1 一、流动资产合计 136,840,631.08
2 货币资金 110,627,201.41
3 应收账款 13,439,609.37
4 预付款项 1,658,701.13
5 其他应收款 785,726.78
6 存货 7,361,786.34
7 其他流动资产 2,967,606.05
8 二、非流动资产合计 102,786,991.18
9 长期股权投资 89,513,810.00
10 固定资产 6,251,506.89
11 其中:建筑物类 0.00
12 设备类 5,233,824.06
13 在建工程 220,183.49
14 使用权资产 5,139,240.84
15 无形资产 0.00
16 其中:土地使用权 0.00
17 其他无形资产 0.00
1819 长期待摊费用 65,962.32
19 递延所得税资产 907,287.64
20 其他非流动资产 689,000.00
21 三、资产总计 239,627,622.26
22 四、流动负债合计 61,072,683.70
23 短期借款 10,006,666.67
24 应付账款 26,470,250.97
25 合同负债 20,517,674.41
26 应付职工薪酬 1,309,477.21
27 应交税费 1,733,342.79
28 其他应付款 21,525.44
29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891,500.76
30 其他流动负债 122,245.45
31 五、非流动负债合计 4,948,533.07
32 租赁负债 4,211,501.84
33 递延所得税负债 737,031.23
34 六、负债总计 66,021,216.77
35 七、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173,606,405.49
上述资产与负债账面价值已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济南分所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会师报字(2026)第13747号)。
(一)评估范围
本次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负债与委托评估时申报的资产、负债范围一致,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已承诺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
(二)评估范围内主要资产情况
企业申报的纳入评估范围的实物资产包括:存货、设备类资产及其他无形资产等,实物资产主要分布在博赛利斯办公区内。主要资产的类型及特点如下:
1.存货
存货中原材料、在用周转材料等品种多、数量较大。
2.机器设备
本次委估机器设备共计139 项,主要为电芯制作模具、比表面积测试仪、除湿净化系统等设备,放置于博赛利斯办公区内,均购置于2012年至2026 年间。企业主要生产设备维护保养较好,重大设备有专人管理、维护,设备类资产状态完好运转正常。
3.电子设备
本次委估电子设备共计217项,主要为电脑、空调等电子设备,放置于博赛利斯经营场所内,均购置于2012年至2026年间,企业主要电子设备维护保养较好。
4.其他无形资产
企业申报的账面未记录的其他无形资产包括:29项发明专利、10项实用新型专利、14 项国外授权专利、8项商标、1项著作权及1项域名。具体情况如下:
(1)专利
序号 标题 专利类型 申请号 专利权人
1 一种减少沉淀吸入的吸液管 实用新型 CN202423290459.8 博赛利斯(合肥)有限公司;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
2 气固反应回转炉 实用新型 CN202423244492.7 博赛利斯(合肥)有限公司;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
3 气固反应回转炉 实用新型 CN202422429502.8 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博赛利期(合肥)有限公司
4 一种便捷的材料产气特性测量装置 实用新型 CN2023229526607 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博赛利期(合肥)有限公司
5 一种材料产气特性测量装置 实用新型 CN202322952661.1 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博赛利斯(合肥)有限公司
6 负极活性材料及其制备方法、电极、电池 发明专利 CN202111618643.9 博赛利斯(合肥)有限公司;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
7 电池负极活性材料及其制备方法、电池负极以及二次电池 发明专利 CN202111421320.0 博赛利斯(合肥)有限公司;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
8 硅基负极材料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 发明专利 CN202110702933.5 博赛利斯(合肥)有限公司;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
9 正极材料及其制备方法、电极和电池 发明专利 CN202011530226.4 博赛利斯(合肥)有限公司;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
10 正极材料及其制备方法、电极和电池 发明专利 CN202011530223.0 博赛利期(合肥)有限公司;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
11 硅氧锂颗粒团聚体及其制备方法、负极材料、极片和电池 发明专利 CN202011434916X 博赛利斯(合肥)有限公司;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
12 硅氧颗粒团聚体及其制备方法、负极材料、电池 发明专利 CN202011439079X 博赛利斯(合肥)有限公司;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
13 硅氧锂颗粒及其制备方法、负极材料、极片和电池 发明专利 CN202011438904.4 博赛利斯(合肥)有限公司;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
14 用于电池的负极活性材料及其制备方法、电池负极、电池 发明专利 CN2020111912603 博赛利斯(合肥)有限公司;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
15 一种负极材料及其制备方法、电极、二次电池 发明专利 CN2020111864934 博赛利斯(合肥)有限公司;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
16 一种用于电池的负极活性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发明专利 CN201911406235X 博赛利斯(合肥)有限公司;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
17 负极活性材料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 发明专利 CN201911406539.6 博赛利斯(合肥)有限公司;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
18 -种用于电池的负极活性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发明专利 CN201911412337.2 博赛利斯(合肥)有限公司;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
19 双层碳包覆的硅基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 发明专利 CN201911404502X 博赛利斯(合肥)有限公司;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
20 锂离子电池电极与电子集流体之间粘结效果的检测方法 发明专利 CN201911421110.4 博赛利斯(合肥)有限公司;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
21 氮掺杂硅基材料及其制备方法和在电池中的应用 发明专利 CN201911316960.8 博赛利斯(合肥)有限公司;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
22 一种锂离子电池用硅碳负极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发明专利 CN201910485648.5 博赛利斯(合肥)有限公司;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
23 一种高能量密度锂离子电池 发明专利 CN2018116389696 博赛利斯(合肥)有限公司;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
24 -种高容量密度锂离子电池负极 发明专利 CN2018116353707 博赛利斯(合肥)有限公司;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
25 -种用于锂离子二次电池的硅基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发明专利 CN201811652600.0 博赛利斯(合肥)有限公司;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
26 一种用于锂离子电池的硅碳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发明专利 CN201811638954× 博赛利斯(合肥)有限公司;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
27 一种含硅的高能量密度锂离子电池 发明专利 CN201811624816.6 博赛利斯(合肥)有限公司;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
28 一种锂离子电池用硅氧基固溶体负极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发明专利 CN201811624841.4 博赛利斯(合肥)有限公司;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
29 -种用于锂离子电池的掺杂型多层核壳硅基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发明专利 CN2018116278284 博赛利斯(合肥)有限公司;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
30 一种高能量密度锂离子电池 发明专利 CN201810170497X 博赛利斯(合肥)有限公司;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
31 -种用于锂离子电池的硅基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发明专利 CN201810140725.9 博赛利斯(合肥)有限公司;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
32 一种用于锂离子电池的硅碳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发明专利 CN201710305803.1 博赛利斯(合肥)有限公司;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
33 -种锂离子电池用硅碳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发明专利 CN201610750365.5 博赛利期(合肥)有限公司;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
34 -种锂离子电池及其制备方法 发明专利 CN2016107286511 博赛利斯(合肥)有限公司;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
35 一种材料产气性能测量装置 实用新型 CN202221877285.3 博赛利期(合肥)有限公司;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
36 -种二次电池开路电压及内阻的测试设备 实用新型 CN202120605397.2 博赛利斯(合肥)有限公司;博赛利期(南京)有限公司
37 -种二次电池的夹具 实用新型 CN201922231647.6 博赛利斯(合肥)有限公司;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
38 一种测试软包电池体积装置 实用新型 CN201822268003X 博赛利斯(合肥)有限公司;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
39 锂离子电池电极材料产气量测量装置 实用新型 CN201822234325.2 博赛利斯(合肥)有限公司;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
40 SILICON-OXYGENPARTICLEFORELECTRODEMATERIAL,PREPARATIONMETHODTHEREFORANDUSETHEREOF 国外授权 10-2021-7037928 博赛利斯(合肥)有限公司;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
41 NEGATIVEELECTRODEACTIVEMATERIALFORBATTERYANDPREPARATIONMETHODTHEREFOR 国外授权 10-2022-7022651 博赛利期(合肥)有限公司;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
42 電池负極活性材料及製造方 国外 特2024 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
序号 标题 专利类型 申请号 专利权人
法、電池负極业(℃二次電池 授权 -530032
43 電極材料用の力粒子及製造方法七適用(中文:一种用于电极材料的硅氧颗粒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 国外授权 2021-570239 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博赛利斯(合肥)有限公司
44 一种用于电极材料的硅氧颗粒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 国外授权 10-2021-7037928 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博赛利斯(合肥)有限公司
45 -种用于电池的负极活性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国外授权 10-2022-7022651 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博赛利斯(合肥)有限公司
46 一种用于电池的负极活性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国外授权 17/788,446 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博赛利斯(合肥)有限公司
47 用于电池的负极活性材料及其制备方法、电池负极、电池 国外授权 2022-545137 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博赛利斯(合肥)有限公司
48 具有核壳结构的硅基颗粒及其制备方法、负极材料、极片和电池 国外授权 2023-528730 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博赛利斯(合肥)有限公司
49 具有核壳结构的硅基颗粒及其制备方法、负极材料、极片和电池 国外授权 10-2023-7017384 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博赛利斯(合肥)有限公司
50 电池负极活性材料及其制备方法、电池负极以及二次电池 国外授权 2024-530032 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博赛利斯(合肥)有限公司
51 -种负极活性材料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 国外授权 2024-551553 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博赛利斯(合肥)有限公司
52 KR102912097B1_具有核壳结构的硅基颗粒及其制备方法、负极材料、极片和电池 国外授权 10-2023-0093031 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博赛利斯(合肥)有限公司
53 一种用于电池的负极活性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国外授权 2022-539340 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博赛利斯(合肥)有限公司
(2)商标
序号 无形资产名称和内容 权属编号 分类 取得日期
1 NESC 78807032 1类化工原料 2024.05
2 BERZELIUS 67889379 1类化工原料 2022.10
3 博赛利斯 67881866 1类化工原料 2022.10
4 CPLC 59594194 1类 化工原料 2021.09
5 HESO 58766714 1类化工原料 2021.08
6 SOPL 58760790 1类化工原料 2021.08
7 AMPRO 42059471 1类 化工原料 2019.11
8 AMPRIUS 35471734 1类化工原料 2018.12
(3)著作权
序号 无形资产名称和内容 权属编号 分类 取得日期
1 安普瑞斯LOGO 国作登字-2019-F-00728007 美术作品 2019.02
(4)域名
序号 无形资产名称和内容 权属编号 注册机构
1 域名 berzelius-cn.com 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
(三)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的情况
除前述未入账无形资产外,无其它表外资产。
(四)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的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本次评估不存在引用其他机构报告的情况。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考虑本次所执行的资产评估业务对市场条件和评估对象的使用等并无特别限制和要求,评估结果应反映评估对象的市场价值,根据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本次评估采用持续经营前提下的市场价值作为选定的价值类型,具体定义如下: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持续经营在本报告中是指被评估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会按其现状持续下去,并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发生重大改变。
除非特别说明,本报告中的“市场价值”是指评估对象在中国(大陆)产权(资产)交易市场上所表现的市场价值。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评估基准日是2026年4月30日;
评估基准日由委托人确定。确定评估基准日主要考虑经济行为的实现、会计期末因素。资产评估是对某一时点的资产提供价值参考,选择会计期末作为评估基准日,能够全面反映评估对象资产的整体情况;同时本着有利于保证评估结果有效地服务于评估目的,准确划定评估范围,准确高效地清查核实资产,合理选取评估作价依据的原则,选择距相关经济行为计划实现日较接近的日期作为评估基准日。
六、评估依据
(一)经济行为文件
《2026年6月9日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会议纪要》。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4.《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2019年1月2日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8.《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2025年国务院令第826号,2025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
9.《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
10.《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
1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令第709号
2019年3月2日修订);
1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于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2001);
15.《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委第12号令,2005);
16.《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 32号令,2016年6月24日);
17.《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
18.《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
19.《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3)64号);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21.《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评估类第1号》(2021年1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
22.《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评估类第2号》(2025年12月0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
23.其他与资产评估相关的法律、法规等。
(三)评估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
4.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
5.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6.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
7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
8. 《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9.《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10.《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11.《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
12.《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无形资产》(中评协(2017)37号);
1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
14.《资产评估准则术语2020》(中评协(2020)31号)。
(四)权属依据
1.出资证明;
2.重大设备购买合同及发票;
3.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其他权属证明文件。
(五)取价依据
1.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评估基准日及以前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2.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协议、合同、发票等财务、经营资料;
3.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评估基准日的外汇汇率;
4.市场询价资料;
5.国家宏观、行业统计分析资料;
6.被评估单位提供的盈利预测及相关资料;
7.可比上市公司的相关资料;
8.同花顺iFinD金融数据终端;
9.评估人员现场勘察记录及收集的其他相关估价信息资料。
(六)其他依据
1.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各类《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
2.孚日股份与中同华签订的《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3.被评估单位相关人员访谈记录;
4.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七、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
依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确定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
分析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市场法适用的前提条件是:
(1)评估对象的可比参照物具有公开的市场,以及活跃的交易;
(2)有关交易的必要信息可以获得。
收益法适用的前提条件是:
(1)评估对象的未来收益可以合理预期并用货币计量;
(2)预期收益所对应的风险能够度量;
(3)收益期限能够确定或者合理预期。
成本法(资产基础法)适用的前提条件是:
(1)评估对象能正常使用或者在用;
(2)评估对象能够通过重置途径获得;
(3)评估对象的重置成本以及相关贬值能够合理估算。
本次评估选用的评估方法为: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方法选择理由如下:
选取市场法评估的理由:被评估单位主营业务为电池负极材料业务,在资本市场可以查询到足够的可比上市公司案例,故本次评估选用了市场法。
选取收益法评估的理由:被评估单位未来收益期和收益额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量化,故本次评估选用了收益法。
未选取资产基础法评估的理由:资产基础法仅从资产重置的角度反映了企业各项有形资产和可确指无形资产的价值,博赛利斯属于技术型的轻资产公司,采用资产基础法难以完整体现其价值,故本次评估未选取资产基础法。
(二)评估方法简介
I.收益法
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法和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法。
股利折现法是将预期股利进行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通常适用于缺乏控制权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评估。
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法,现金流口径为归属于股东的现金流量,对应的折现率为权益资本成本,评估值内涵为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现金流计算公式为:
股权自由现金流量=净利润+折旧及摊销-资本性支出-营运资金增加额-偿还付息债务本金+新借付息债务本金
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法,现金流口径为归属于股东和负息债务债权人在内的所有投资者现金流量,对应的折现率为加权平均资本成本,评估值内涵为企业整体价值。现金流计算公式为:
企业自由现金流量=净利润十折旧/摊销+税后利息支出一营运资金增加一资本性支出
本次评估选用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
基本公式为:
E=B-D
式中:E为被评估单位的股东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D为负息负债的市场价值,B为企业整体市场价值。
B=P+∑C
式中:P为经营性资产价值,2Ci为评估基准日存在的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含溢余资产)的价值。
Ri Rn*(1+g)7 -g)*(1+r)
式中:Ri:评估基准日后第i年预期的企业自由现金流量;
r:折现率;
n:预测期;
g-明确的预测期后,预计未来收益每年增长率。
各参数确定如下:
1、自由现金流Ri的确定
Ri=净利润十折旧/摊销十税后利息支出一营运资金增加一资本性支出
2、折现率r采用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确定,公式如下:
E DWACC=R +R 1-T)D+E D+E
式中:Re:权益资本成本;
Rd:负息负债资本成本;
T:所得税率。
3、权益资本成本Re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计算
Re=Rf+βxERP+Rs
式中:Re为股权回报率;
Rf为无风险回报率;
β为风险系数;
ERP为市场风险超额回报率;
Rs为公司特有风险超额回报率
4、折现率主要参数确定和计算过程如下:
1)无风险利率
我们通过同花顺iFinD在沪、深两市选择从评估基准日至国债到期日剩余期限超过10年期的公开交易国债,并筛选(例如:去掉交易异常和向商业银行发行的国债)获得其按照复利规则计算的到期收益率(YTM),取筛选出的所有国债到期收益率的平均值作为本次评估的无风险利率。
2)股权市场风险溢价
股权市场风险溢价是投资者对与整体市场平均风险相同的股权投资所要求的预期超额收益即投资者投资股票市场所期望的超过无风险利率的溢价。我们选择利用中国证券市场指数的历史风险溢价数据计算股权市场风险溢价,目前国内沪、深两市有许多指数,能够较好反映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股票风险状况参考样本为沪深300指数,因此,我们确定以沪深300 指数所对应的300 只成份股作为计算股权市场风险溢价的具体样本,考虑到证券市场股票波动的特性,我们选择10年的间隔期作为股权市场风险溢价的计算年期,也就是说每只成份股的投资回报率都是需要计算其十年的平均值投资回报率作为其未来可能的期望投资回报率。我们借助iFinD的数据系统提供所选择的各成份股每年年末收盘价是iFinD 数据中的年末定点”后复权”价,通过计算年期内的几何平均收益率和各年的无风险利率确定各年的股权市场风险溢价。
具体计算方法是将每年沪深300 指数成份股收益几何平均值计算出来后,需要将300个股票收益率计算平均值作为本年几何平均值的计算ERP 结论,这个平均值我们采用加权平均的方式,权重则选择每个成份股在沪深300 指数计算中的权重。通过估算我们可以分别计算出计算年期内10 年每年的市场风险超额收益率ERPi,剔除最大
值、最小值,并取平均值后可以得到最终的股权市场风险溢价。
3)可比公司选取
根据被评估单位的主营业务、经营成果等情况,在本次评估中,我们初步采用以下基本标准作为筛选对比公司的选择标准:
·对比公司近两年为盈利公司;
●对比公司必须为至少有两年上市历史;
●对比公司只发行人民币A股;
●对比公司所从事的行业或其主营业务与被评估单位相同或相似,或者受相同经济因素的影响,并且主营该行业历史不少于2年。
根据上述四项原则,我们利用同花顺iFinD金融数据终端进行筛选,综合考虑可比公司与被评估单位在业务类型、企业规模、盈利能力、成长性、行业竞争力、企业发展阶段等多方面因素,最终选取确定可比上市公司。
4)资本结构
我们通过分析被评估单位与可比公司在融资能力、融资成本等方面的差异,并结合被评估单位未来年度的融资规划情况,采用目标资本结构作为被评估单位的资本结构,在确定目标资本结构时是采用市场价值计算债权和股权的权重比例。
5)贝塔系数
①我们通过上述可比公司确定标准选取确定的上市公司,选取iFinD 公布的β计算器计算对比公司的阝值,上述β值是含有对比公司自身资本结构的阝值。
②根据以下公式,我们可以分别计算对比公司的Unleveredβ:
Unleveredβ=Leveredβ/[1+(1-T)xD/E]
式中:D-债权价值;E一股权价值;T一适用所得税率。
将对比公司的Unleveredβ计算出来后,取其平均值作为被评估单位的Unlevered阝。
③再将已经确定的被评估单位资本结构比率代入到如下公式中,计算被评估单位Leveredβ:
Leveredβ=Unleveredβx[1+(1-T)xD/E]
式中:D一债权价值;E一股权价值;T:适用所得税率;
④我们估算β系数的目的是估算折现率,该折现率是用来折现未来的预期收益,因此折现率应该是未来预期的折现率,因此要求估算的β系数也应该是未来的预期β
系数。
我们采用的β系数估算方法是采用历史数据,因此我们实际估算的β系数应该是历史的β系数而不是未来预期的β系数。为了估算未来预期的β系数,我们对采用历史数据估算的β系数进行Blume调整。
Blume提出的调整思路及方法如下:
p=0.35+0.65p
其中:β为调整后的β值,A为历史β值。
6)特定风险报酬率
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一般被认为是估算一个投资组合(Portfolio)的组合投资回报率,资本资产定价模型不能直接估算单个公司的投资回报率,一般认为单个公司的投资风险要高于一个投资组合的投资风险,因此,在考虑一个单个公司或股票的投资收益时应该考虑该公司的针对投资组合所具有的全部特有风险所产生的超额回报率。
特定风险报酬率主要是针对公司具有的一些非系统的特有因素所产生风险的风险溢价或折价,我们通过对企业的风险特征、企业规模、业务模式、所处经营阶段、核心竞争力、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依赖等因素进行分析,结合评估人员以往执业经验判断综合分析确定特定风险报酬率。
7)债权期望报酬率
债权期望报酬率实际上是被评估单位的债权投资者期望的投资回报率。
不同的企业,由于企业经营状态不同、资本结构不同等,企业的偿债能力会有所不同,债权投资人所期望的投资回报率也应不尽相同,因此企业的债权投资回报率与企业的财务风险,即资本结构密切相关。
我们在考虑被评估单位的经营业绩、资本结构、信用风险、抵质押以及担保等因素,参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础调整确定债权期望报酬率。
5、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含溢余资产)ECi的价值
非经营性资产负债是指与被评估单位生产经营无关的,评估基准日后企业自由现金流量预测不涉及的资产与负债。
溢余资产是指评估基准日超过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评估基准日后企业自由现金流量预测不涉及的资产。
对非经营性资产负债,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II.市场法
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
上市公司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计算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上市公司比较法中的可比企业应当是公开市场上正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评估结论应当考虑控制权和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交易案例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企业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资料,计算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控制权以及交易数量可能影响交易案例比较法中的可比企业交易价格。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应当考虑评估对象与交易案例在控制权和流动性方面的差异及其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本次评估选用上市公司比较法,价值比率为PB。
上市公司比较法的基本步骤具体如下:
首先选择与被评估单位处于同一行业的并且股票交易活跃的上市公司作为对比公司,然后通过交易股价计算对比公司的市场价值;
选择对比公司的一个或几个盈利比率、资产比率、收入比率和其他特定比率参数,如市净率(P/B)、市盈率(P/E)、市售率(EV/S)、市研率(P/RR)或企业价值倍数(EV/EBIT、EVEBlTDA)等作为“分析参数”,计算对比公司市场价值与所选择分析参数之间的比例关系---称之为比率乘数;
对上述比率乘数进行必要的调整,以反映对比公司与被评估单位之间的差异;
将调整后的比率乘数应用到被评估单位的相应的分析参数中,从而得到委估对象的市场价值。
(三)评估结论确定的方法
收益法是从企业未来获利能力的角度进行评估;市场法是基于“替代原则”,通过与资本市场上可比上市公司的价值比率进行对比来进行评估。博赛利斯未来主要发展方向为气相硅碳材料业务并已完成国轩高科、银瑞电池的材料验证进入量产供应阶段,其他主流电池厂商分别处于小试验证和中试验证阶段,气相硅碳行业现处于起步
阶段,其性能在应用到新能源电池负极材料时远高于传统石墨负极材料,可比上市公司相较于博赛利斯,业务结构更加多元,其主营业务虽同属于电池负极材料业,但更侧重于传统石墨负极材料,气相硅碳业务占其主营业务比重极小。评估师经过对博赛利斯财务状况的调查及历史经营业绩分析,依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结合本次资产评估对象、股权转让的评估目的,适用的价值类型,经过比较分析,认为收益法的评估结果能更全面、合理地反映博赛利斯的所有者权益价值。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一)评估准备阶段
与委托人洽谈,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对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确定项目负责人,组成评估项目组,编制资产评估计划;辅导被评估单位填报资产评估申报表,准备评估所需资料。
(二)现场调查及收集评估资料阶段
根据此次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按照评估程序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评估人员通过询问、访谈、核对、监盘、勘查等方式对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和负债进行了必要的清查核实,对被评估单位的经营管理状况等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从各种可能的途径获取评估资料,核实评估范围,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
(三)评定估算和编制初步评估报告阶段
项目组评估专业人员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必要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的依据和底稿;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评估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选择适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各专业及各类资产的初步测算结果和评估说明。
审核确认项目组成员提交的各专业及各类资产的初步测算结果和评估说明准确无误,评估工作没有发生重复和遗漏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资产评估汇总分析,编制初步评估报告。
(四)评估报告内审和提交资产评估报告阶段
我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资产评估机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对初步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形成评估结论;与委托人或者委托人许可的相关当事方就资产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必要沟通;按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要求向委托人
提交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九、评估假设
(一)一般假设
1.交易假设:假设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资产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
2.公开市场假设:假设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于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判断。
3.企业持续经营假设:假设被评估单位完全遵守所有有关的法律法规,在可预见的将来持续不断地经营下去。
(二)特殊假设
1.本次评估以本资产评估报告所列明的特定评估目的为基本假设前提;
2.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外部经济环境不会发生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
3.本次评估假设被评估单位目前及未来的管理层合法合规、勤勉尽职地履行其经营管理职能,本次经济行为实施后,亦不会出现严重影响企业发展或损害股东利益情形,并继续保持现有的经营管理模式和管理水平;
4.本次评估假设在被评估单位现有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5.被评估单位和委托人提供的相关基础资料和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6.评估人员所依据的对比公司的财务报告、交易数据等均真实可靠;
7.评估范围仅以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评估申报表为准,未考虑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清单以外可能存在的或有资产及或有负债;
8.本次评估假设被评估单位现有的核心技术人员(王岑、李喆、张和宝、叶兰、汪芳等)在预测期内能够保持基本稳定;
9.本次评估假设博赛利斯与核心客户 Amprius 签订的《业务合作确认函》(约定电芯业务合作维持至2027年12月31日)在约定期限内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且合作现状(包括业务规模与盈利水平)不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本次收益法预测仅基于该确认函
的现有约定进行,未考虑期后可能发生的合同变更或续约事项。
10.本次评估假设被评估单位及核心子公司在现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于2027年11月到期)期满后,能够顺利通过重新认定并持续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预测期及永续期内继续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11.本次评估假设企业于年度内均匀获得净现金流。
本报告评估结论在以上假设和限制条件下得出,当出现与上述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不一致的事项发生时,本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十、评估结论
本次评估分别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两种方法对博赛利斯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博赛利斯(南京)有限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2026年4月30日经审计资产账面价值23,962.76万元,负债为6,602.12万元,净资产为17,360.64万元。
(一)收益法评估结果
在本报告所列假设和限定条件下,采用收益法评估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51,000.00万元,增值率193.77%。
(二)市场法评估结果
在本报告所列假设和限定条件下,采用市场法评估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53,700.00万元,增值率209.32%。
(三)评估结论的选取
收益法的评估值为51,000.00万元;市场法的评估值53,700.00万元,两种方法的评估结果差异2,700.00万元,差异率5.29%。
基于以下因素,本次选用收益法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即:博赛利斯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结果为51,000.00万元。
收益法是从企业未来获利能力的角度进行评估;市场法是基于“替代原则”,通过与资本市场上可比上市公司的价值比率进行对比来进行评估。博赛利斯未来主要发展方向为气相硅碳材料业务并已完成国轩高科、银瑞电池的材料验证进入量产供应阶段,其他主流电池厂商分别处于小试验证和中试验证阶段,气相硅碳行业现处于起步阶段,其性能在应用到新能源电池负极材料时远高于传统石墨负极材料,可比上市公司相较于博赛利斯,业务结构更加多元,其主营业务虽同属于电池负极材料业,但更侧重于
传统石墨负极材料,气相硅碳业务占其主营业务比重极小。评估师经过对博赛利斯财务状况的调查及历史经营业绩分析,依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结合本次资产评估对象、股权转让的评估目的,适用的价值类型,经过比较分析,认为收益法的评估结果能更全面、合理地反映博赛利斯的所有者权益价值。
(四)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
本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以下为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提请报告使用人予以关注:
(一)权属等主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未发现博赛利斯存在权属等主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二)委托人未提供的其他关键资料情况
未发现委托人未提供的其他关键资料。
(三)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未发现博赛利斯存有其他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四)重要的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情况
本次评估未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
(五)重大期后事项
未发现博赛利斯存有重大期后事项。
(六)评估程序受限的有关情况、机构采取弥补措施及对评估结论影响的情况本次评估不存在评估程序受限的情况。
(七)担保、租赁、或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1)租赁
截至本次评估基准日,博赛利斯涉及的租赁信息如下:
序号 租赁标的 出租人 租赁面积 起租日 到期日 日租金(元/平方米)日)
1 粤浦南京中电项目2号地1期1批次43#1单元43# 南京粤浦润宁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2,300.98 2026.01 2030.12 0.68
23 粤浦南京中电项目2号地1期1批次44#1单元44#101 南京粤浦润宁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553.81 2026.01 2030.12 0.98
3 粤浦南京中电项目2号地1期1批次44#1单元44#201 南京粤浦润宁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582.39 2026.01 2030.12 0.62
4 粤浦南京中电项目2号地1期1批次44#1单元44#301 南京粤浦润宁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582.39 2026.04 2030.12 0.45
5 庐江生产基地 庐江高新普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9,907.45 2023.02 2033.01 0.20
(2)借款
截至本次评估基准日,博赛利斯涉及的借款信息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放款银行或机构名称 币种 发生日期 到期日 是否存在抵押 年利率% 账面价值
1 中国银行中华路支行 人民币 2025.05 2026.05 7 2.48% 1,000.67
2 中国银行庐江支行 人民币 2025.12 2026.12 / 2.60% 500.36
3 中国银行庐江支行 人民币 2025.12 2026.12 7 2.60% 500.36
合计 2,001.39
除上述事项外,企业未申报其他相关事项。评估师通过现场调查,亦未发现其他相关事项。但基于资产评估师核查手段的局限性,以及担保、或有事项的隐蔽性,评估机构不能对该公司是否有其他上述事项发表确定性意见。
(八)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未发现有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是反映委托评估对象在持续经营、外部宏观经济环境不发重大生变化等假设前提下,于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下的价值。
2.本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未考虑委估资产可能存在的产权登记或权属变更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和税项;未考虑评估值增减可能产生的纳税义务变化。
3.本评估报告是在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相关当事方提供与资产评估相关资料基础上做出的。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是委托人及相关当事方的责任;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责任是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该资料及其来源进
行必要的核查验证和披露,不代表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提供任何保证,对该资料及其来源确认或者发表意见超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范围。
4.本次评估中,我们参考和采用了被评估单位历史及评估基准日的财务报表,以及我们在同花顺iFinD金融数据终端中寻找的有关对比公司的财务报告和交易数据。我们的估算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上述财务报表数据和交易数据,我们假定上述财务报表数据和有关交易数据均真实可靠。我们估算依赖该等财务报表中数据的事实并不代表我们表达任何我们对该财务资料的正确性和完整性的任何保证,也不表达我们保证该等资料没有其他要求与我们使用该数据有冲突。
5.博赛利斯主营业务中,电芯业务为核心收入来源,业务收入高度依赖美股上市公司Amprius 单一客户。经现场核查及访谈确认,截至评估基准日,未就电芯合作业务签订正式长期框架合作协议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存续合作约定,仅签订业务合作确认函,双方约定电芯业务合作按现状保持至2027年12月31日。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进行估值测算时,对上述电芯业务参照业务合作确认函的内容予以预测,若未来博赛利斯与Amprius的合作与业务合作确认函的内容出现较大偏差,本评估报告的评估值需进行相应的调整。
6.标的公司的技术研发、生产运营及核心客户资源高度依赖于王岑、李喆、张和宝、叶兰、汪芳等核心技术人员。经核查,标的公司未与上述核心人员签署独立的《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相关义务仅在劳动合同中作简单约定,法律约束力不足。鉴于核心技术人员与标的公司重要客户Amprius 存在历史关联关系,且公司目前缺乏完善的服务期约定、长效激励绑定机制及明确的违约责任追究机制,核心团队面临的稳定性缺乏保障。
7.本评估结论未考虑控制权溢价或缺乏控制权折价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8.本评估结论未考虑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9.在评估基准日以后的有效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数额进行相应调整;
(2)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且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3)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人在资产实际作价时应
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注意以上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本资产评估报告有如下使用限制:
(一)使用范围:本资产评估报告仅用于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三)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本资产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被摘抄、引用或者被披露于公开媒体,需评估机构审阅相关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除外;
(六)本资产评估报告经资产评估师签名、评估机构盖章,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正式使用。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资产评估报告日为评估结论形成日期2026年7月13日。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资产评估师: 杜思岐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26年7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