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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日股份: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11 00:00 查看全文

股票代码:002083股票简称:孚日股份公告编号:临2025-048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监高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现场

会议于2025年10月10日下午2:30在公司多功能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0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10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0日9:15-15:00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国华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6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177575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66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074301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76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3273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09%。

其中,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计25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44745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9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1680880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14%;7249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81%;

223800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为:1352583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4457%;

7249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081%;223800股弃权。

(二)《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1590220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61%;1834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73%;

20800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为:1261923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1823%;

1834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6740%;20800股弃权。

(三)《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1589840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49%;18353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76%;

23800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为:1261543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1561%;

18353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6795%;23800股弃权。

(四)《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1589920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52%;1834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73%;

23800股弃权。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为:1261623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1616%;

1834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6740%;23800股弃权。

(五)《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1582930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32%;1904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93%;

23800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为:1254633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6787%;

1904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569%;23800股弃权。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颜飞律师、鲁欣慧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的《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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