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法》等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修订前后对照如下:
序号修正前修正后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票,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票,
1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额1元。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应当建
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
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事实地考察。
2公司应当给独立董事以适当的公司应当给独立董事以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及其数额由董事津贴。津贴的标准及其数额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预案,股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东会审议批准,并在上市公司年度除前款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报告中进行披露。
当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除前款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当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得其他利益。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本《公司章程修正案》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