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409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3745456000
名 称 关于对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李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李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李亚:
2024年4月18日晚,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回答投资者关于“和特斯拉组建eVtol的公司,进展如何”的提问时,称“与合作方已共同组建项目团队,联动国内国外技术、运营、管理团队商讨商业计划、投资方案等……”。公司在答复投资者提问时,存在误导性陈述。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董事会秘书李亚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请你们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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