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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丰奥威: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26年4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设立的审计部,通过独立客观的监

督和评价活动,对企业各项业务活动、对外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价和咨询,对公司决策、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富有建设性的审计建议和意见,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公司内部审计是公司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规范内部经济运行秩序,监督和评价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下,或者与财务部合署办公。

第六条公司依据自身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1名,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

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八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九条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三)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1、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资格参加所有的经营

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2、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办理

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对公司及所属单位承建项目预(决)算进行审计。在内部审计人员技术

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和大修理项目以及重大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各项决策、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对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进行审计确认,确保披露信息的准确性;(九)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任务的分解、下达以及审计结果的汇

总、反馈;

(十)为被审计部门提供咨询、建议、协调等保证与服务;

(十一)审查公司各单位贯彻执行公司经营目标、预算以及有关投资、财务、资产管理等政策规章情况;

(十二)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或非常事件进行审计;

(十三)调查公司内部的经济违法行为;

(十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十六)负责进出口相关业务的审计。

(十七)与审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为履行有关内部审计职责,内部审计机构行使以下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包括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公司有关会议,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和公

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

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提出

追究责任的建议;(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主要工作程序:

(一)根据公司生产经营中心工作以及经营管理薄弱环节、问题较多的单位或

部门等实际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和项目,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二)按照审计计划及权力机构的授权,编制审计项目工作方案,确定审计时间;

(三)在审计前3—7天,向被审计单位或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并要求被

审计单位或部门按时提交自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做好准备工作。特殊审计事项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通知书。涉及组织内个人责任的审计项目,通知书应抄送被审计者本人;

(四)组织实施审计。收集证据,保证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编制

审计工作底稿、审查记录,做到内容完整、纪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公正。分析审计证据,作出审计结论。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及时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口头或书面改进建议,并根据情况向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提交审计情况通报;

(五)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后,草拟意见书(或管理建议书)或决定,连同报告、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意见,一并报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审批;

(六)向被审计单位发送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或批转审计报告;

(七)对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意见和建议、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必要的后续审计。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部及审计人员,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按照审计业务档案管

理及公司文书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上报、归档。

第五章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

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当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

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

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二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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