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
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及时披露。
第九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董事会办公室协助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公司各业务部门、子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
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子公司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填写《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审批表》(附件1)、《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2)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审核,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审批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相关部门、子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3)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存。
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未经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
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
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处罚
第十三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本制
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或者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附件1: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审批表
申请单位/部门申请人
□暂缓披露申请时间申请类型
□豁免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的方
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式
暂缓/豁免披露所涉
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文件类型,暂缓/豁免披露的信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息类型,供应商名称等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是否已填报内幕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
□是□否□是□否息知情人档案表书面承诺保密
申请单位/部门负责人意见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长意见附件2: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职登
姓名/国证件证件知情与上市公所属知悉内幕知悉内幕知悉内幕知悉内幕股东联系通讯所属单务记
名称*籍类型*号码*日期*司关系*单位*信息地点*信息方式*信息内容信息阶段*代码手机*地址*位类别*
*人*
注意:
1.表头标记*的为必填项;
2.知情日期格式:YYYY-MM-DD;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
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4.姓名/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知情日期;与上市公司关系;所属单位;职务;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知悉内幕信息阶段;登记人;
联系手机;通讯地址;知情人所属单位类别等栏目都是必填的。
其中与上市公司关系包括:交易相关方及其董监高,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他内部工作人员,上市公司股东及其董监高,证券监管、交易场所、结算机构以及相关事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人员;
职务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签字资产评估师、签字
会计师、签字律师、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其他。
5.国籍是中国内地(大陆)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居民身份证;
国籍为中国(军人)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军(警)官证;
国籍是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港澳台居民身份证、通行证或居住证;
国籍为其他国家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护照;
国籍为空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附件3: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本人(身份证号码:)作为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
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
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