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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丰奥威: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

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包括公司及其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以及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以及正在策划、编制、审批和披露期间的重大事项。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者网站上正式公开发布。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

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对外报送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归口单位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对外报送程序。

第二章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和流程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

定期报告、重大事项等信息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

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七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

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公司及各子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的,应书面通知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向特定外部使用人报送定期财务报表和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原则上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和临时公告的披露时间。

第九条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

部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公司应当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外部单位及个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申报产品专利及申请

相关资质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或做出承诺,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并将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以内部办公流程或书面方式提交申请,先后经所属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并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必要时须经董事长批准。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其工作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向外部

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要求对方提供外部信息使用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岗位、首次获悉公司内幕信息的时间)并及时将上述信息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承诺函及其提供的外部信息使用

人相关信息等材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三章外部单位信息使用的要求

第十四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第十五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六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已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七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同时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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