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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海洋: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6-19 查看全文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万达金融中心B座11楼

电话:0535-6213036

邮编:264000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1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5年5月28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时间、地点、

投票方式、网络投票的时间、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并说明了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皆可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2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年6月18日9时30分,本次股东大会于山东省烟台市莱山

澳柯玛大街1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张乐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5年6月18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截至2025年6月11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上述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3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671人,代表股份合计4360824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611%。

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人,所代表股份7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在册。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69人,代表股份4360750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607%。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670人,代表股份784220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7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68人,代表股份784146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29%。

(三)会议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

4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行认证),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审议《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审议《关于公司董事报酬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监事报酬的议案》;

7.审议《关于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8.审议《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9.审议《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10.审议《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

5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320229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91%;反对2957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83%;弃权110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26%。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74362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235%;反对2957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17%;弃权110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48%。

2.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320391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28%;反对29532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6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72%;弃权109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74378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442%;反对29532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58%;弃权109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00%。

3.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320994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66%;反对3604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66%;弃权37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7%。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74439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211%;反对3604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67%;弃权37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23%。

4.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4316853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17%;反对3991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52%;弃权40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1%。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74024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930%;反对3991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893%;弃权40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77%。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16075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38%;反对40236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27%;弃权45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5%。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73947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938%;反对40236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307%;弃权45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8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股份总数的0.5755%。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16341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99%;反对40132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03%;弃权43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8%。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73973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277%;反对40132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74%;弃权43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48%。

7.审议通过《关于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18343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58%;反对3916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82%;弃权33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74173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830%;反对3916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9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945%;弃权33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25%。

8.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318658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31%;反对31705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70%;弃权104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9%。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74205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232%;反对31705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29%;弃权104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39%。

9.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4318486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91%;反对3197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33%;弃权103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76%。

10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74188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013%;反对3197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77%;弃权103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11%。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17630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95%;反对3209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60%;弃权11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45%。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74102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921%;反对3209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25%;弃权11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5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1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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