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88证券简称:鲁阳节能公告编号:2025-049
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0月30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0月30日(星期四)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3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3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
2、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沂河路11号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 John Charles
Dandolph Iv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50597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3.6051%。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董监高)中小股东7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5929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2849%。(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3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260%。
(3)网络投票情况: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49264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3.5791%。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作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所持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合计122800股,回避表决
122800股。
表决结果:同意2748435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0%;反对93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0%;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4767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8.5780%;反对93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1.422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2835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12%;反对22246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88%;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368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66.2580%;反对22246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33.742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3.0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2811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28%;反对2247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72%;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2820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58%;反对22161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57%;
弃权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2820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58%;反对22161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57%;
弃权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3.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2843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43%;反对22161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57%;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2803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98%;反对2255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02%;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06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关联股东对本项议案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所持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合计110500股,
回避表决110500股。
表决结果:同意274794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7%;反对154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438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7.6501%;反对154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349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0000%。
4、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4.01增选 Jason Daniel Merszei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2724196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0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数3952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59.9555%。
Jason Daniel Merszei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2增选Martin Paul Melhorn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2724195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0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数39527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59.9544%。
Martin Paul Melhorn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3增选William Kaz Piotrowski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274685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数6219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4.3299%。
William Kaz Piotrowski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5、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5.01增选苏礼鋆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2724415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8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数39747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60.2876%。
苏礼鋆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02增选 Jiang Hong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2725285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9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数40617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61.6072%。
Jiang Hong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49177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4%;反对135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1%;弃
权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4509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7.8457%;反对135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0481%;弃权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106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孙为、张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1.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