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法 律 意 见 书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中国·南京·鼓楼区石头城 6 号 05 幢 邮编 21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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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苏致意字(2026)第003号
致: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指派杭仁春律师、杨群律师出席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
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
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应当对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3.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
亦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必备文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作出召开本次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6年 8月 28日在《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登记办法,说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大会于 2026 年 9月 15 日 15:00 在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军大道 100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 9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9月 15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9月 15日
上午 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2.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7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8108100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总数
398344501 股的27.1393%。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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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65598891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总数的
16.467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2509209股,占
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总数的10.6715%。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7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0791191 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总数的10.2402%。
3.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郭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会议和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批准了《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股数 104559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175%;反对股数343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79%;
弃权股数 11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72425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3006% ;反对 343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24% ;弃权 11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7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临时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朱网祥
经办律师:杭仁春、杨群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