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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智科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08 00:00 查看全文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关于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中国·南京·鼓楼区石头城6号05幢邮编210013

电话:025-83680347传真:025-83680020

网址:http://www.co-far.com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苏致非字(2025)第0008-1号

致: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指派杭仁春律师、杨群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之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

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应当对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3.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

亦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5年4月11日在《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登记办法,说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大会于2025年5月7日下午15:00在南京江宁开发区将军大道100号公司

会议室现场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7日上

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9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29267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00577071股的23.1982%,其中:出席现

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09680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的22.709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9586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89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28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24657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155%,无需

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贺安鹰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批准了《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

结果为:

同意股数927282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65%;

反对股数1448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8%;弃权股数5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7%。

2、审议批准了《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

结果为:

同意股数927117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87%;

反对股数1577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8%;弃权股数571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5%。

3、审议批准了《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

果为:

同意股数927272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54%;

反对股数1422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1%;弃权股数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571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5%。

4、审议批准了《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表决结

果为:

同意股数926761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04%;

反对股数2012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5%;弃权股数49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1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399%;反对201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607%;弃权4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94%。

5、审议批准了《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表决

结果为:

同意股数927257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38%;

反对股数1447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8%;弃权股数561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6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515%;反对1447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13%;弃权56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72%。

6、审议批准了《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股数926999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60%;

反对股数1696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26%;弃权股数57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3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051%;反对1696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812%;弃权57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37%。

7、审议批准了《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股数926401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17%;

反对股数2429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15%;弃权股数435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17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799%;反对2429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9%;弃权43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62%。

8、审议批准了《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股数925696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58%;

反对股数2708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14%;弃权股数862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8%。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朱网祥

经办律师:杭仁春、杨群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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