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中国.西安曲江雁南五路曲江影视大厦六层、七层、二十五层电话:(029)68206166传真:(029)68206135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四月地址:中国.西安曲江雁南五路曲江影视大厦六层、七层、二十五层电话:(029)68206166传真:(029)68206135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对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
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查阅了相关文件,并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地址:中国.西安曲江雁南五路曲江影视大厦六层、七层、二十五层电话:(029)68206166传真:(029)68206135
及大会表决程序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发表如下法律意
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3月14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的议案》,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通过,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3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公开发布了《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股东会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根据上述会议通知的内容及方式如期召开了现场会议。公司董事长陈辰由于工作原因无法主持会议,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推举董事江军先生为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主持人,由公司董事、总经理江军先生主持会议,对本次大会应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报告。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上地址:中国.西安曲江雁南五路曲江影视大厦六层、七层、二十五层电话:(029)68206166传真:(029)68206135
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上午9:15
至2025年4月1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4月2日(星期三)。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本次列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经办律师。
3.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包括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及委托代理人共计594名,代表股份8564071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0657%,其中:
(1)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为6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7926227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6030%;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
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
588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637843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627%。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地址:中国.西安曲江雁南五路曲江影视大厦六层、七层、二十五层电话:(029)68206166传真:(029)68206135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本次会议无临时提案,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会议通知所列以下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
1总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1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关于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报告经核查,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地址:中国.西安曲江雁南五路曲江影视大厦六层、七层、二十五层电话:(029)68206166传真:(029)68206135案一致。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提交的现场投票结果,结合网络投票结果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全部投票结果和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以及全部表决情况的明细。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1.本次会议的第1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表决同意股份
849034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91%,
超过了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853230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461%;反对股份
64412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488%;弃权股份9317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51%,因此第1项议案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2.本次会议的第2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表决同意股份
8488638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92%,
超过了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851527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624%;反对股份地址:中国.西安曲江雁南五路曲江影视大厦六层、七层、二十五层电话:(029)68206166传真:(029)68206135
65273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417%;弃权股份10159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60%,因
此第2项议案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3.本次会议的第3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表决同意
848873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03%,超过了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51623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727%;反对
64926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042%;弃权10410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1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30%,因此
第3项议案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4.本次会议的第4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表决同意
8487407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048%,超过了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50296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296%;反对
67523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844%;弃权9140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1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60%,因此
第4项议案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地址:中国.西安曲江雁南五路曲江影视大厦六层、七层、二十五层电话:(029)68206166传真:(029)68206135
5.本次会议的第5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表决同意
848442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00%,超过了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4731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080%;反对
69238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694%;弃权10406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13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26%,因此
第5项议案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6.本次会议的第6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表决同意股份
848814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35%,
超过了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51038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096%;反对64564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652%;弃权11357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52%,因此第6项议案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7、本次会议的第7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表决同意股份
848624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12%,
超过了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4912933股,占出席本次地址:中国.西安曲江雁南五路曲江影视大厦六层、七层、二十五层电话:(029)68206166传真:(029)68206135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037%;反对65633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805%;弃权12197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58%,因此第7项议案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得有效表决通过,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署后生效。地址:中国.西安曲江雁南五路曲江影视大厦六层、七层、二十五层电话:(029)68206166传真:(029)68206135(本页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梁宁辉
经办律师:张园园
经办律师:孙伟搏
2025年4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