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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化学: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9 00:00 查看全文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

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议案。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含职工董事)。

第五条公司股东会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该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董事人数,由公

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提名董事候选人。

董事的提名推荐名单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第七条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八条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

1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与

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

法院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还应当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九条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

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

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一条股东会在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

股东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董事会需制备适合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以口头或书面材料的形式对累积投票细则及选票填写方式作出解释说明,以确保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二条股东会出现多轮选举情况时,应根据每轮应选举董事的人数重新

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出现异议和差错时,应立即核对并作出相应更正。

第十三条采取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逐项进行,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具体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2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

东累积表决票数。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

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

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

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1、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时,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身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示)将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投向一位或

几位董事候选人,但最终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若超过,那么该股东的所有投票视为无效;

2、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

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时,该股东的所有投票无效;

3、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或

等于其合法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时,该股东的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当选原则:

1、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

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2、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

3数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3、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

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

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若共同当选会使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

选人数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若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

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出席会议的股东最终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相关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生效后与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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