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评估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新疆中
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就在任独立董事杨学文、姚文英、陈飞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
专项意见:
根据公司独立董事自查及其在公司的履职情况,董事会认为公司独立董事均能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其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