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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化学:新疆蓝天诚达物流有限公司拟资产处置涉及的该公司590辆货车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7 00:00 查看全文

本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新疆蓝天诚达物流有限公司拟资产处置涉及的该公司590辆货车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金开中天[2026]资评字第80128号

(共1册,第1册)

北京金开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告备案回执

陈其山、张卫权暂未实名认可

(可扫描二维码查询备案业务信息)

说明:报告备案回执仅证明此报告已在业务报备管理系统进行了备案,不作为协会对该报告认证、认可的依据,也不作为资产评估机构及其签字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免除相关法律责任的依据。

备案回执生成日期:2026年05月26日

ICP备案号京ICP备2020034749号

目录

声明 1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2

资产评估报告 4

一、委托人、产权持有人和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4

二、评估目的 5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5

四、价值类型 6

五、评估基准日 6

六、评估依据 6

七、评估方法 9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11

九、评估假设 12

十、评估结论 13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13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说明 15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16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18

声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四、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由委托人、产权持有人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五、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六、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新疆蓝天诚达物流有限公司拟资产处置涉及的该公司590辆货车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金开中天[2026]资评字第80128号

北京金开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新疆蓝天诚达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市场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新疆蓝天诚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诚达物流公司)拟资产处置涉及该公司的590辆货车市场价值于2026年2月28日进行了评估。

评估目的:根据《蓝天物流2026年第五次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新蓝化办(2026)5号)(2026年2月5日),新疆蓝天诚达物流有限公司拟资产处置自有车辆,需要对该公司的590辆货车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评估对象:蓝天诚达物流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590 辆货车市场价值。

评估范围:蓝天诚达物流公司于评估基准日资产申报列示的590辆货车。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评估基准日:2026年2月28日。

经评估,蓝天诚达物流公司拟资产处置涉及的590辆货车在评估基准日2026年2月28日的不舍税市场评估价值为3,342.44万元(人民币大写:叁仟叁佰肆拾贰万肆仟肆佰圆整),比账面价值6,744.13万元减值3,401.69万元,减值率50.44%。

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

1.本次评估对象中的新能源汽车(红岩牌、徐工牌纯电动半挂牵引车)动力电池均为租赁使用,故本次评估结果不包含纯电动半挂牵引车租用的动力电池。

2.本次评估对象中自卸半挂车均配有加装的60公分钢架护栏,本次评估结果包含其加装的护栏,但车辆在过户、年检中需对加装配件进行拆除,评估结果未考虑后期护栏的拆除及安装费用。

3.报告使用者在使用本报告的评估结论时,请注意本报告正文中第十一项“特别事项说明”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评估假设及前提条件。

4.如本评估项目涉及国有资产,并按相关规定需履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核准程序的,本评估报告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正式使用,且评估结论仅适用于本报告所示经济行为。

5.本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2026年2月28日起至2027年2月27日止。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请报告使用者在征得评估报告所有者许可后,认真阅读评估报告全文,并请关注特别事项说明部分的内容。

新疆蓝天诚达物流有限公司拟资产处置涉及的该公司590辆货车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金开中天[2026]资评字第80128号

新疆蓝天诚达物流有限公司:

北京金开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市场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新疆蓝天诚达物流有限公司拟资产处置涉及的590辆货车市场价值于2026年2月28日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产权持有人和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

本次资产评估的委托人、产权持有人均为新疆蓝天诚达物流有限公司,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一)委托人暨产权持有人概况

企业名称及简称:新疆蓝天诚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诚达物流公司”)

注册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422068823409B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新疆吐鲁番市托克逊县能源重化工工业园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陈权伟

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3年05月29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国际道路货物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电

池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住房租赁: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机械设备销售;矿山机械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日用玻璃制品销售:化肥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针纺织品销售:轮胎销售:水泥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塑料制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建筑陶瓷制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家政服务:服装辅料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合成纤维销售:生物基材料销售:纺织专用设备销售:纸浆销售:棉、麻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电车销售:润滑油销售:机械设备租赁:装卸运:集中式快速充电站:充电桩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货物进出口;汽车销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根据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约定,本报告其他报告使用者为产权交易所。

(四)委托人和产权持有人的关系

委托人暨产权持有人为蓝天诚达物流公司。

二、评估目的

根据《蓝天物流2026年第五次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新蓝化办(2026)5号)(2026年2月5日),新疆蓝天诚达物流有限公司拟资产处置自有车辆,需要对该公司的590辆货车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为新疆蓝天诚达物流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委托评估的590辆货车市场价值。评估范围为新疆蓝天诚达物流有限公司申报表列示的590辆货车,账面资产总额67,441,250.52元,并且由新疆蓝天诚达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清单载明,具体评估范围与对象请见本报告所附的《资产评估明细表》。

1、委估主要资产情况

委估资产共590辆货车,为328 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及262辆重型半挂车。

其中重型半挂牵引车分别为5辆红岩牌杰狮H6 纯电牵引车、5辆徐工牌漢風

E7纯电牵引车、70辆陕汽牌轩德翼3牵引车、49辆陕汽牌德龙X3000牵引车、199辆陕汽牌德龙M3000S牵引车;重型半挂车分别为200辆13米自卸半挂车、49辆13.75米低平板半挂车、1辆11米仓栅式半挂车及12辆7.5米自卸半挂车;所有车辆使用性质均为货运,启用于2020年至2023年,现均由新疆蓝天诚达物流有限公司使用。

在企业车辆管理人员协助下经评估人员现场勘查每一辆车辆,查看车辆性能和累计行驶里程,除序号103(新K31198)车辆发动机需进行修理已无法启动外,其他车辆均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可正常使用,大部分车辆轮胎磨损较重。

经查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保险单、道路运输证原件,委估590辆货车证照齐全,证载所有人为新疆蓝天诚达物流有限公司、新疆蓝天石油化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截止评估基准日2026年2月28日除序号21至序号36 的陕汽牌轩德翼3牵引车的机动车保险过期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年检和机动车保险均在有效期内。

经核实,新疆蓝天诚达物流有限公司为新疆蓝天石油化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蓝天物流2024年第三十六次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新蓝化办〔2024]36号(2024年10月16日),同意将车辆无偿划转蓝天诚达物流公司,现该资产权属归蓝天诚达物流公司所有,蓝天诚达物流公司已书面声明对委估资产拥有完整产权,无产权纠纷,未设立抵押/担保,无肇事未处理等事项。

四、价值类型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确定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评估基准日是2026年2月28日。

评估基准日是由委托人根据有利于经济行为实现的原则及相关会计核算因素,能够全面反映评估对象资产的整体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六、评估依据

本次评估工作中所遵循的经济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依据、评估准则依据、资

产权属依据和评估取价依据为:

(一)经济行为依据

《蓝天物流2026年第五次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新蓝化办(2026)5号)(2026年2月5日)。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5.《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1991年,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

6.《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资办发[1992]第36号);

7.《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于问题的规定》(财政部14号令,2001年);

8.《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2003年;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9.《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2005年);

10.《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

11.《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国资产权[2009]941号);

12.《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务院国资委国资发产权(2013)64号);

13.《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北京金开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7

2016年);

14.《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2014年);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8.《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

1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20.《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1.《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6号,2017年;2019年财政部令97号修订);

2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3号),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2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通知文件等。

(三)评估准则及其他相关依据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政部财资[2017]43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

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

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

9.《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号);

10.《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11.《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12.《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1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中评协[202130号);

14.《资产评估准则术语2020》(中评协(2020)31号);

15.《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8号-资产评估中的核查验证》(中评协[2019]39号);

(四)资产权属依据

1.机动车行驶证书;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保险合同;

4.产权持有人有关权属的承诺、声明;

5.其他权属证明文件。

(五)评估取价依据

1.二手车交易网站发布的车辆交易信息;

2.二手车交易市场(中介)询价信息;

3.我公司收集的其他有关取价参数资料等。

七、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简介

资产评估师执行单项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

(二)评估方法的选择

1.成本法

成本法是按照相同车型市场现行价格重新购置一个全新状态的评估对象,用所需的全部成本减去评估对象的实体性、功能性和经济性陈旧贬值后的差额,以北京金开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其作为评估对象现时价值的方法。应用成本法的基本前提为:被评估资产处于继续使用状态或被假定处于继续使用状态;被评估资产的预期收益能够支持其重置及其投入价值。本次评估考虑评估目的为资产处置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委估车辆同款类型车辆已停售,同时市场中无类似品牌类型新车销售,不适宜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2.收益法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测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应用收益法的基本前提为: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资产拥有者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被评估资产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本次评估车辆为牵引车及半挂车辆,独立使用预期收益难以测算,不适宜用收益法评估。

3.市场法

市场法,是指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以估测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技术方法的总称。应用市场法的基本前提为:要有一个活跃的公开市场;公开市场上要有可比的资产及其交易活动。本次评估考虑评估目的为车辆处置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而且委估车辆二手车辆交易市场发达,有可供比较案例,适宜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综上所述,本次评估采用市场法对产权持有人于评估基准日的590辆货车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三)具体评估方法介绍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按照持续使用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结合车辆特点和收集资料的情况,对车辆主要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市场法是根据目前公开市场上与被评估车辆相似的或可比的参照物来确定被评估车辆价值的方法。即通过比较被评估车辆与近期售出类似车辆的异同,并将类似车辆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从而确定被评估车辆价值。

通过市场调查选择符合条件的参照物作为可比实例,分析可比实例品牌、型号、车款、交易地区、交易情况、交易时间、行驶里程、车龄、排量、配置、机械性能等因素,并与被评估车辆对照比较,分析差异并经调整,计算被评估车辆价值。计算公式为:

可比案例比准价格=可比实例价格(不含增值税)×车辆使用年限修正系数×车辆行驶里程修正系数×车辆交易日期修正系数×车辆交易情况修正系数×车辆技术状况修正系数×其他因素修正系数。

车辆评估值=(可比案例1比准价格+可比案例2比准价格+可比案例3比准价格)/3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整体评估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1.接受委托及准备阶段

(1)2026年2月委托人与中介机构召开协调会议,就本次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等问题协商一致,并根据资产的特点,制定评估实施计划。

(2)配合企业进行资产清查,填报资产评估申报表等工作。2026年2月,评估项目组人员对委估资产进行了详细了解,布置资产评估工作,协助企业进行委估资产申报工作,收集和整理资产评估所需文件资料。

2.现场评估阶段

(1)听取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有关人员介绍企业总体情况和委估资产的历史及现状,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固定资产技术状态等情况。

(2)对企业提供的资产清查评估申报明细表进行审核、鉴别,并与企业有关财务记录数据进行核对,对发现的问题协同企业做出调整。

(3)根据资产清查评估申报明细表,对固定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核实。

(4)查阅收集委估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

(5)根据委估资产的实际状况和特点,确定各类资产的具体评估方法。

(6)查阅了设备的技术资料和购置合同等入账资料,对评估对象主要通过市场调研和查询有关资料,收集价格资料。

3.评估汇总阶段

对资产评估审核的初步结果进行分析汇总,对评估结果进行必要的调整、修改和完善。

4.提交报告阶段

在上述工作基础上,起草初步资产评估报告,初步审核后与委托人就评估结果交换意见。在独立分析相关意见后,按评估机构内部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制度和程序进行修正调整,最后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九、评估假设

(一)一般假设:

1.交易假设: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过程中,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

2.公开市场假设:公开市场假设是对资产拟进入的市场的条件以及资产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接受何种影响的一种假定。公开市场是指充分发达与完善的市场条件,是指一个有自愿的买方和卖方的竞争性市场,在这个市场上,买方和卖方的地位平等,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买卖双方的交易都是在自愿的、理智的、非强制性或不受限制的条件下进行。

3.持续使用假设:持续使用假设是对资产拟进入市场的条件以及资产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的资产状态的一种假定。首先被评估资产正处于使用状态,其次假定处于使用状态的资产还将继续使用下去。在持续使用假设条件下,没有考虑资产用途转换或者最佳利用条件,其评估结果的使用范围受到限制。

(二)特殊假设

1.假设评估基准日后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各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2.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在现有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经营范围、方式与目前方向保持一致。

3.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的管理层是负责的、稳定的,且有能力担当其职务。

4.假设被评估单位完全遵守所有有关的法律法规。

5.假设被评估单位相关的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评估基准日后不发生重大变化。

6.假设评估基准日后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对被评估单位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7.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未对设备在评估基准日时的技术参数和性能做技术检

测,在假定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是真实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实地勘察做出的判断。

8.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评估对象的现场勘查仅限于评估对象的外观和使用状况,并未对结构等内在质量进行测试,故不能确定其有无内在缺陷。本报告以评估对象内在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足以维持其正常使用为假设前提。

9.本次评估不考虑序号21至序号36的陕汽牌轩德翼3牵引车的机动车保险过期事项对评估价值的影响,假设委估车辆可以正常处置前提下评估其价值。

本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在上述假设条件下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上述假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签名资产评估师及本资产评估机构将不承担由于假设条件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论的责任。

十、评估结论

1.评估结论

经评估,蓝天诚达物流公司拟资产处置涉及的590货车在评估基准日2026年2月28日的不含税市场评估价值为3342,44万元(人民币大写:叁仟叁佰肆拾贰万肆仟肆佰圆整),比账面价值6,744.13万元减值3,401.69万元,减值率50.44%。具体详见资产评估明细表。

2.评估增减值原因分析:

评估对象车辆使用强度较高、行驶里程较长,二手车市场成交价普遍低于被评估车辆的账面价值形成减值。

3.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

本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2026年2月28日起至2027年2月27日止。超过一年使用本资产评估报告所列示的评估结论无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以下事项并非该公司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和估算,但该事项确实可能影响评估结论,提请本评估报告使用者对此应特别关注:

1.引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论的情况

本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无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的结论。

2.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庇的情形

资产评估准则规定,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资产评估师执业范围。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委托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提供评估对象法律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权属等资料,并对所提供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根据《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资产评估师对蓝天诚达物流公司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资产的权属资料进行了适当的关注。

纳入评估范围的297项车辆,车辆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证载权利人与产权持有人名称不一致,系资产划转原因尚未变更登记证书、行驶证。

对上述资产,产权持有人已经出具声明,权属归其所有,不存在产权纠纷。本次评估是以产权权属明确、不存在纠纷的前提下进行的。

除上述事项外,截至报告出具日,尚未发现其他存在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瑕疵的情形。

3.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截止本资产评估报告出具日,无评估程序受限制情形。

4.其他主要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

截止本资产评估报告出具日,未发现其他主要评估资料不完整及未提供的情形。

5.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根据产权持有人提供资料,尚未发现产权持有人评估基准日存在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未发现委估货车截止评估基准日有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情况。

6.抵押、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根据产权持有人提供资料,尚未发现产权持有人存在抵押、质押、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

本次评估未考虑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委托评估范围以外的可能存在的权益或义务,如或有收益、或有(账外)资产及或有负债。

7.评估基准日至资产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

评估基准日后,若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对评估结论造成影响时,

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须对评估结论进行调整或重新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对评估基准日后的资产、负债以及市场情况的变化不承担任何责任,亦没有义务就评估基准日后发生的事项或情况修正资产评估报告。

自评估基准日至资产评估报告出具日之间,未发现其他影响评估前提和评估结论而需要对评估结论进行调整的重大期后事项。

8.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未发现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9.本次评估对象中的新能源汽车(红岩牌、徐工牌纯电动半挂牵引车)动力电池均为租赁使用,故本次评估结果不包含纯电动半挂牵引车租用的动力电池。

10.本次评估对象中自卸半挂车均配有加装的60公分钢架护栏,本次评估结果包含其加装的护栏,但车辆在过户、年检中需对加装配件进行拆除,评估结果未考虑后期护栏的拆除及安装费用。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说明

(一)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三)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委托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本评估报告需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企业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方可正式使用;

(六)本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被摘抄、引用或者被披露于公开媒体,需评估机构审阅相关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委托除外;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资产评估报告日为2026年3月30日。

(本页无正文)

资产评估机构:北京金开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资产评估师:

资产评估师: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一、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文件 (复印件)

二、委托人和产权持有人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

三、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复印件)

四、委托人暨产权持有人承诺函

五、签字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六、资产评估机构备案文件或者资格证明文件 (复印件)

七、资产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

八、签字资产评估师资格证明文件 (复印件)

九、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复印件)

十、资产评估汇总表或者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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