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
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适用本管理办法,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财务资助的审批第五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必须先经党委会审议,按相应程序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
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前,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
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
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董事会在审议为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除外)、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上市公司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八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
(四)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上市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十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
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章财务资助操作程序及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管理部根据全年融资预算及各子公司资金需求,向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提交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申请财务资助的单位应以其单位名义向公司提交财务资助申请报告及其有权决策机关关于申请财务资助的决策文件。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前,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做好被资助对象的
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该次财务资助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公司证券投资部根据财务资助的进展情况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财务管理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做好有关文件归档管理工作和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公告。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
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二十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
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财务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境、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章罚责
第二十一条违反以上规定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追
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管理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