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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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5)第117号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5)第117号
致: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
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4月19日以公告形式在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及会议采用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会议于2024年5月20日(星期二)下午3点00分在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上实中心 T3 楼 16 楼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的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系经股东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具有担任公司董事的合法资格;公司董事会不存在不能履行职权的情形。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950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1602005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3.1873%。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
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00、《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5982538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58%;
反对29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5%;弃权81300股,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0、《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5982558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59%;
反对29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20%;弃权8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00、《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5981958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22%;
反对29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24%;弃权8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00、《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5980638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39%;
反对29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1%;弃权9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00、《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981298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81%;
反对30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6%;弃权8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00、《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981448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90%;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反对 296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0%;弃权 89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00、《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及确认2024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980548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34%;
反对29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6%;弃权9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8.00、《关于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979858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91%;
反对30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4%;弃权9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9.00、《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969588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50%;
反对30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23%;弃权19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7%。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10.00、《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978718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19%;
反对30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4%;弃权10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1.00、《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表决情况:同意 15978368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98%;
反对30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6%;弃权11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2.00、《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978798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24%;
反对30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28%;弃权10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3.00、《关于公司继续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投保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976748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97%;
反对33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7%;弃权9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4.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董事的议案》
14.0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陈索斌先生
表决情况:同意15764884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072%。
表决结果:陈索斌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4.02、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唐风杰先生
表决情况:同意15761670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871%。
表决结果:唐风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4.03、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姜颖女士
表决情况:同意15762226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06%。
表决结果:姜颖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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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14.04、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杜心强先生
表决情况:同意15761679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872%。
表决结果:杜心强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5.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5.01、独立董事候选人:陈波先生
表决情况:同意15762441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19%。
表决结果:陈波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5.02、独立董事候选人:权锡鉴先生
表决情况:同意15761376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853%。
表决结果:权锡鉴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5.03、独立董事候选人:孙莹女士
表决情况:同意15763240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69%。
表决结果:孙莹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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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刘克江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丁伟_______________
张淼晶_______________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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