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方案。
一、本方案适用对象
公司在任期内的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包含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本方案的适用期限
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至新的薪酬方案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失效。
三、薪酬原则
(一)薪酬水平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规模、业绩匹配,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匹配;
(三)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四、薪酬标准
(一)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包含基本薪酬、保险和福利、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如有)。
(二)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五、薪酬的发放
(一)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及月度绩效薪酬按月发放,年度
绩效薪酬和奖励依据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
(二)因换届、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三)薪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