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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金王: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094证券简称:青岛金王公告编号:2025-029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20日(星期二)下午3:00,

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20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5月20日9:15-15:00。

3、会议召开地点: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号上实中心 T3楼

16楼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索斌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950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1602005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3.1873%。

1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2名,代表公司

股份数量为1576012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2.8111%;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为948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25993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762%。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记名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以下决议:

(一)《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598253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7658%;

反对29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835%;

弃权8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507%。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11927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6.9502%;

反对29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3890%;

弃权8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6609%。

(二)《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59825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7659%;

反对29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820%;

2弃权8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为0.0521%。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119272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6.9518%;

反对29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3703%;

弃权8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6779%。

(三)《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159819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7622%;

反对29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824%;

弃权8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554%。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119212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6.9030%;

反对29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3752%;

弃权8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7218%。

(四)《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1598063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7539%;

反对29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3为0.1861%;

弃权9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599%。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11908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6.7957%;

反对29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4239%;

弃权9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7803%。

(五)《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同意1598129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7581%;

反对30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886%;

弃权8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533%。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11914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6.8494%;

反对30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4565%;

弃权8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6942%。

(六)《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1598144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比例为99.7590%;

反对29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850%;

弃权8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561%。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11916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6.8616%;

反对29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4085%;

弃权8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7299%。

(七)《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及确认2024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同意1598054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7534%;

反对29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856%;

弃权9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61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11907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6.7884%;

反对29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4174%;

弃权9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7942%。

5(八)《关于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同意159798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7491%;

反对30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914%;

弃权9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596%。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119002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6.7323%;

反对30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4922%;

弃权9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7755%。

(九)《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596958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6850%;

反对30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923%;

弃权19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227%。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117975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5.8975%;

反对30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044%;

弃权19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

6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5981%。

(十)《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597871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7419%;

反对30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904%;

弃权10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676%。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118888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6.6396%;

反对30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4800%;

弃权10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8803%。

(十一)《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597836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7398%;

反对30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906%;

弃权11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697%。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11885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6.6112%;

反对30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4817%;

7弃权11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9072%。

(十二)《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同意1597879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7424%;

反对30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928%;

弃权10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648%。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11889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6.6461%;

反对30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101%;

弃权10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8437%。

(十三)《关于公司继续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投保责任保险的议案》

同意1597674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7297%;

反对33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2097%;

弃权9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606%。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11869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6.4795%;

8反对33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7312%;

弃权9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7893%。

(十四)《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董事的议案》

陈索斌先生,获得选举票数15764884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072%,选举结果: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获得选举票数97505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2580%。

唐风杰先生,获得选举票数1576167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871%,选举结果: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获得选举票数97183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9967%。

姜颖女士,获得选举票数1576222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06%,选举结果: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获得选举票数972393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0419%。

杜心强先生,获得选举票数1576167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872%,选举结果: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获得选举票数97184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9974%。

(十五)《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陈波先生,获得选举票数1576244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19%,选举结果: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9获得选举票数97260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79.0593%。

权锡鉴先生,获得选举票数1576137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853%,选举结果: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获得选举票数971544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9728%。

孙莹女士,获得选举票数1576324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69%,选举结果: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获得选举票数97340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1243%。

上述议案中“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丁伟、张淼晶出席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10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11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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