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对照表
(2025年4月)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为规范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第一条为规范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公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司和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东权益,规范公司股东大会议事程序,根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第三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职权。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第四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第五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
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
2个月内召开。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说说明原因并公告。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
1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聘请律师对第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
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与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决议一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第八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馈意见。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第九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书面反馈意见。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主持。持。
第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第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2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事会提出。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的书面反馈意见。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见。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之十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审计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求。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自行召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集和主持。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备向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案。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自行召集股东大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会的召集普通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交所
10%。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交所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第十二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配合。
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外的其他用途。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3担。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三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第十四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
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关规定。规定。
第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第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通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表决并作出决议。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
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第十六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
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公司在计算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第十七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4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第十八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情况;(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四)是否受过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第十九条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
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更。
第二十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第二十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四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内行使表决权。
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5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
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第二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绝。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第二十五条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其他能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授权委托书。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第二十六条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
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第二十七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人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员出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第二十八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6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名董事主持。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名监事主持。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代表主持。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成员主持。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表主持。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开会。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九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第二十九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职报告。
第三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第三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明。
第三十二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第三十二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
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决权的股份总数。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股份总数。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
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7第三十三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第三十三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
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
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之三十及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当采用累积投票制。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四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第三十四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股东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
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九)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十一)其他事项。第三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第三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上进行表决。决。
第三十七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第三十七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
8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第三十八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监票。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自己的投票结果。监票人负责监督表决过程,并与计票人共
第三十九条监票人负责监督表决过程,同当场清点统计表决票,并当场统计表决
并与计票人共同当场清点统计表决票,并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当场统计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在表决结果上签名。
布表决结果。表决票和表决结果应当一并存档。
第四十条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在表决结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的决议结果有任果上签名。表决票和表决结果应当一并存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重新点票;如果档。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第四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的决对宣布的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
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重新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时点票。
会议的股东对宣布的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
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起草人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草案内容的真实、准确和
9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第四十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的详细内容。细内容。
第四十五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第四十一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
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裁和其他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其他内容。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不少于10年。
第四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第四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证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监会派出机构及深交所报告。机构及深交所报告。
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第四十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程的规定就任。
10第四十九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第四十五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案。
第五十条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第四十六条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
购普通股,以及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二以上通过。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五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第四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
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
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
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章节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公司
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会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对公司挂牌交易的股
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
11出解释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
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
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责令公司或者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相关自律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
第五十条董事或者董事会秘书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责令其改正,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相关自律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第五章附则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公司制定或者修改章程应依照本规则列明股东会有关条款。
第五十二条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第五十二条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五十四条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董事第五十四条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董事
会提出修订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会提出修订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五十五条本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第五十五条本规则经股东会批准之日起起生效。生效。
第五十六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股东大会第五十六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股东会授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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