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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宝: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22 00:00 查看全文

生意宝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5年7月5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及网站刊登《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21日下午14:30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

区立业路788号网盛大厦35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资料,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597434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8474%;根据网络投票表决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6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8056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89%。据此,参加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6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675490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1563%。

以上股东均为截至2025年7月15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6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805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89%。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具体为: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2、关于制定、修订和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1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2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3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4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5修订《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2.6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7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8废止《公司治理纲要》;

2.9废止《短期金融资产投资管理办法》;

3、关于公司董事报酬事项的议案;

4、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1选举孙德良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2选举傅智勇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3选举吕钢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4选举於伟东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5选举寿邹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5.1选举李蓥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5.2选举陈德人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3选举许加兵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

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同意1264956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55%;反对25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35%;弃权1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议案获通过。

2、关于制定、修订和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1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同意1267200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5%;反对3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6%;弃权2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本议案获通过。

2.2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同意1267218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9.9739%;反对3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1%;弃权2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本议案获通过。

2.3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同意1264922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28%;反对26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53%;弃权2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本议案获通过。

2.4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同意1264924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29%;反对26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54%;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本议案获通过。

2.5修订《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同意1264918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24%;反对26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58%;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本议案获通过。

2.6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同意1264947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47%;反对25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0.2035%;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本议案获通过。

2.7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同意1264884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98%;反对26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85%;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本议案获通过。

2.8废止《公司治理纲要》

同意1267054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9%;反对2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3%;弃权2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

本议案获通过。

2.9废止《短期金融资产投资管理办法》

同意1267094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1%;反对2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4%;弃权1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

本议案获通过。

3、关于公司董事报酬事项的议案

同意1266538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2%;反对9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9%;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679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0478%;

反对9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579%;弃权

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7943%。

本议案获通过。

4、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1选举孙德良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262596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9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852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470%。

本议案获通过。

4.2选举傅智勇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262596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9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852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462%。

本议案获通过。

4.3选举吕钢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2625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9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2852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453%。

本议案获通过。

4.4选举於伟东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262596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9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852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454%。

本议案获通过。

4.5选举寿邹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262596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9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852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458%。

本议案获通过。

5、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5.1选举李蓥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262596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9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85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456%。

本议案获通过。

5.2选举陈德人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262596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9.609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852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454%。

本议案获通过。

5.3选举许加兵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262596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9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852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463%。

本议案获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许洲波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曾东海

202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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