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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普力: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06 00:00 查看全文

易普力 --%

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须为会计专业人士,在委员内选举,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为委员会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承担委员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检查公司财务;

-1-(二)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年报审计工作计划、方案的落实情况;

(四)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六)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八)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九)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十)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一)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二)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三)负责法律法规、证监会和深交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三)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五)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六)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2-(七)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相关资料;

(八)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委员会会议对相关部门提供的报告及资料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募集资金、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等财务事项;

(六)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报告;

(七)应由股东会、董事会审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八)法律法规、证监会和深交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议事要求

第十二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委员会工作机构应于会议召开3天前向全体委员发出通知,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五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3-第十七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委员会工作机构保存。

第十九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易股合规〔2024〕30号)、《南岭民爆公司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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