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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河智能: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2-27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097证券简称:山河智能公告编号:2026-005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2月26日(星期四)15:30在公司总部

大楼405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2月26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2月26日9:15

—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2月26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鉴于公司董事长付向东先生因公未能主持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董事夏志宏先生主持。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2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刊登了《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1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公司总股本1074617264股,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183011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256%。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了会议。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周泰山律师及李赞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818567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275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0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401155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6499%。

4、中小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0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07141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80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471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9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0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99670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109%。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00《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2总表决情况:

同意70778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381%;

反对1542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35%;弃权

31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43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853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683%;反对1542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1813%;弃权31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4%。

关联股东广州万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州恒翼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何清华先生回避表决。

议案2.00《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6376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00%;

反对16977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59%;弃权

22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5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789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787%;反对16977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4009%;弃权22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本

3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0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周泰山律师及李赞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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