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浔兴股份: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8 00:00 查看全文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健全和完善科学、持续、稳定的投资者回报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制定了《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本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以及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行业发展趋势、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股东回报以及外部

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目前发展所处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

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1、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所

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本规划的制定应充分考虑股东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合理平

衡公司自身稳健发展和回报股东的关系。

3、本规划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意见,维护股东决策参与权、知情权和投资收益权。

1/5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方式。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时,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股东会批准。

(三)利润分配条件

1、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拟以半年度财务报告为基础进行现金分红,且不送红股或者不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且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0.2元。

2、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2/5(四)利润分配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并遵循“现金分红优于股票股利”的原则。除满足差异化现金分红比例外,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五)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系指(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对外偿付债务或者购买设备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对外偿付债务或者购买设备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百分之五十,且金额在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上。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3/5公司利润分配遵循“依法依规、权责清晰、股东参与”的原则,建立全流

程决策机制,具体如下:

1、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不同的发展阶段、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

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董事会在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

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3、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

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

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5、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事项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

6、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

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发生较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

4/5配政策,公司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过半数独立董事且全体董事

过半数表决同意,并经审计委员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的,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八)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其他事宜1、本规划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2、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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