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控股股东在无充分
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未征求或征求未获同意的不能将其作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会议的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10年。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