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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翔药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0 00:00 查看全文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三新路118号国际金融中心汇西写字楼一座12楼,310000电话:0571-87901111传真:0571-87901500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6H0773号

致: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翔药业”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姚毅琳、钱卓婷参加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海翔药业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了海翔药业2025年度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2026年4月29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6年5月

19日下午14:3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岩头工业区海虹路71号台州前法律意见书进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6、《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2025年度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8、《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9、《关于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10、《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6-2028年)》

11、《关于修订<授权管理制度>的议案》

12、《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的上述议题及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1、于2026年5月13日下午15:00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意见书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有关人员;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3人,代表股份6548153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545%。

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63名,代表股份115063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55%。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6653865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6%;反对

757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6%;弃权178020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7%。

2、《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6653658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65%;反对

773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1%;弃权182020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3%。法律意见书

3、《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6653652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65%;反对

773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1%;弃权183100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5%。

4、《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6654511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93%;反对

797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7%;弃权72720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

5、《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同意6654559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1%;反对

6838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6%;弃权182000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3%。

6、《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6653810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8%;反对

770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6%;弃权170400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6%。

7、《关于2025年度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同意1994902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006%;反对

10069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50%;弃权872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44%。

8、《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同意6654870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7%;反对

7520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9%;弃权82700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9、《关于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65938544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90%;反对

68535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86%;弃权827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10、《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6-2028年)》

同意6655487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0%;反对法律意见书

67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9%;弃权94320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2%。

11、《关于修订<授权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65898544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90%;反对

72242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42%;弃权112041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12、《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6652654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15%;反对

9285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4%;弃权127800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上述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审议议案7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会没有对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议案均获得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编号 TCYJS2026H0773 号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

签署:

承办律师: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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