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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翔药业: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9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

实行分开表决的方式,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作如下: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

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条股东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在一次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

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六条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小于合法

拥有的有效选票数,则选票有效;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表决权数超过其合法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则该等选票无效。

股东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事项,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公司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网络投票系统提供者应保证出席股东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小于或等于其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第七条董事的当选原则:

(1)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必须超过出席当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投票总数的过半数;

(2)如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再次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3)若在股东会上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的,但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

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选举。若经再次选举仍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改议案,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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