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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翔药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9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范的对象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1、公司董事长

2、公司董事

3、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公司独立董事。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规模与绩效为基础,根

据公司经营计划和分管工作的职责、目标,进行综合考量确定。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与发放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绩效优先,体现与公司收益分享、风险共担的价值理念;

(二)总体薪酬水平兼顾内外部公平,并与公司规模相适应;

(三)责、权、利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确定薪酬的管理机构。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见《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其他福利等部分

组成:

(一)基本薪酬,根据具体工作内容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薪酬,按照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和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三)其他福利,根据具体工作内容享受的相关履职待遇或福利,包括通讯

补贴、保险费用等。

第八条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

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九条鉴于每个经营年度的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在经过公司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可以对按照上述计算公式得出的结果进行一定调整,并以通过后的金额为准。

第十条同时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按照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执行,不领取董事津贴;同时兼任公司内部其他职务的董事,根据其在公司具体任职管理岗位职责确定薪酬,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发放,不领取董事津贴。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津贴

独立董事津贴标准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他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薪酬的发放

第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年薪分十二个月逐月平均发放;绩效年薪在

会计年度结束后,由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根据经营业绩进行考核计算后,报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后按年发放。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津贴按季度支付。

第十四条本制度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体系的基本制度,具体

实施细则另定,并作为本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报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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