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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鸿图:二〇二四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27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101证券简称:广东鸿图公告编号:2025-37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6月26日(星期四)上午9: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6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26日上午9:15至2025年6月26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广东鸿图一楼多媒体中心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廖坚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33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51876188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52.9634%。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44123368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51.796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3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75282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1.1669%。会议出席情况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具体详见公司2025年4月2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相关内容。

表决结果:

同意35140948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4%;

反对393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8%;

弃权7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8%。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具体详见公司2025年4月2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

同意35140888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2%;

反对393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8%;

弃权7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

(三)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具体详见公司2025年4月2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

同意35139888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4%;

反对405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3%;

弃权7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

(四)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具体详见公司2025年4月2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表决结果:

同意35138138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4%;

反对405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3%;

弃权8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3%。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具体详见公司2025年4月2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

同意35145408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0%;

反对380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0%;

弃权4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344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5655%;反对38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8951%;弃权4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539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智洋凯成律师事务所的徐春龙律师、刘云鹏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鸿图《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二〇二四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智洋凯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二〇二四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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