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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鸿图:广东鸿图二〇二六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31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智洋凯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智洋凯成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徐春龙律师、王诗洋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6年7月30日召开的二〇二六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一)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7月15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二六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下称“《股东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7月30日(星期四)上午在广东省肇庆

市高要区金渡世纪大道168号公司一楼多媒体中心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刘卫东主持,就《股东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三)本次股东会已在《股东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网络投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

共计22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456034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1411%,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8名,均为2026年7月23日下午深

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上述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408291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4208%。

2、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股东会通知》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投

票的股东共计22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47743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7203%。

(三)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

括公司部分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见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就《股东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计票产生现场投票结果;结合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本次股东会公布了表决结果。(三)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345033687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1%;反对496500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7%;弃权7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2045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0653%;反对49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3994%;弃权7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1.5353%。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345136987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50%;反对399900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7%;弃权6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3%。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公告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智洋凯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六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广东智洋凯成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徐春龙王诗洋

单位负责人:徐春龙

二〇二六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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