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 能特 公告编号:2026-071
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1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不适用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股票简称 ST能特 股票代码 002102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变更前的股票简称(如有)能特科技、冠福股份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姓名陈烈权庄凌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园林北路106号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园林北路106号办公地址城发新时代8号楼9楼城发新时代8号楼9楼
电话0716-80296660716-8029666
电子信箱 nenterzqb@163.com nenterzqb@163.com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否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本报告期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元)2692063241.954251600575.32-36.6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93835214.76355586679.47-73.6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85452818.54427344808.23-80.00%利润(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316879312.93225239925.78-240.69%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3790.1351-71.95%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03790.1351-71.95%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3.08%10.46%-7.38%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末末增减
总资产(元)6264310657.156658814890.14-5.9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3021228728.713076329865.52-1.79%
2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
430700数数(如有)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不含通过转融通出借股份)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质押、标记或冻结情况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数量股份状态数量湖北荆江实业投资
国有法人13.67%3384631000不适用0集团有限公司境内自然
陈烈权9.38%23216382250000000质押50000000人境内自然
邓海雄7.22%17867485735000000质押35000000人北京天宇
泽华物联境内非国2.32%575501000不适用0科技有限有法人公司荆州市古城国有投
国有法人1.26%311905000不适用0资有限责任公司境内自然
刘文强1.13%279900000不适用0人境内自然
王健1.06%262691620不适用0人广州铠鲲境内非国
企业管理0.95%233980950质押6000000有法人中心境内自然
吴祖春0.93%229883880不适用0人境内自然
刘彩玲0.92%228000000不适用0人公司控股股东荆江实业与持有5%以上股东邓海雄先生于2025年5月16日签署的《表决权委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托协议》的有效期至2026年5月16日止。自2026年5月17日起,公司控股股东荆江实业致行动的说明与邓海雄先生不再是一致行动人。其他股东相互之间未知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是否属于一致行动人的关系。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不适用
情况说明(如有)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不适用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3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由原林氏家族违规导致的公司与江苏盈时互联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时公司”)的票据纠纷,引发多个案件经历江苏省和福建省多级法院多次审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29日终审判决:“*同孚公司、冠福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盈时公司票据款6000万元及利息(以6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
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按年利率
3.85%计算)*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66588.7元,均由被上诉人同孚公司,冠福公司共同承担”。
盈时公司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2022年度
的年度报告,且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同时,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南京市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于2024年2月21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盈时公司仍未履行法定义务,处于长期停业未经营状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2024年6月
3日决定吊销盈时公司营业执照,盈时公司自此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本公司多次派员前往该公司驻地,但人去楼空也无法联系到该公司任何人员。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了解得知该公司吊销后并未成立清算组,处于失联状态,公司已将上述情况向泉州中院报告。
公司尊重生效法律判决,多次派员前往负责本案执行工作的泉州中院执行局报告履行判决存在的问题,一是盈时公司只是发行平台而非该案商票的出资人,且盈时公司早已处于“吊销,未注销”的状态,未依法成立清算组,无法保证该案所涉商票出资人依法受偿;二是经盈时公司其他债权人申请,已有其他人民法院先于泉州中院向公司发出了协助执行文书,该案款项如何支付需要多个法院相互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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