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DENTONS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17-18F,IFCTowerE,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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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党亦恒、曹寅参加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据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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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2025年8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进行了公告。 -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年9月10日14时30分,本次股东大会于宁波市海曙区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1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9月10日 9:15-9:.25、9: 30-1: 30、13: 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0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5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42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34,239,3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32,452,153股的43.9926%(注:截至2025年9月5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数量1,820,800股,上述股份数不计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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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5人,所代表股份共计230,408,708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43.2731%。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20人,代表股份3,830,67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7194%。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420人,代表股份3,830,67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7194%。其中现场出席0人,代表股份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420人,代表股份3,830,67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7194%。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2.00《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2《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3《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2.04《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的议案》
2.05《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2.06《关于制定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2.07《关于制定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2.08《关于制定公司<对外捐赠制度>的议案》
2.09《关于制定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其中,1.00、2.01、2.02这三项议案为特别决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各项议案的具体内容已于2025年8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进行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没有出现新增议案或修政原议察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察进行了投票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在对议案进行现场表决时,由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计票、监票,并当场宣布由前述计票及监票人签署的每一议案的现场表决结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方式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网络投票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了表决并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获得了网络投票结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共2项,其中第2项议案为逐项表决议案,子议案数量为9个。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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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3,394,38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6393%。反对708,6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25%,弃权136,4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85,676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77.9412%;反对708,6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18.4980%;弃权136,4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3.5607%。
该议案获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00《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2.01《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3,47,8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6618%。反对668,8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5%,弃权123,5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38,376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79.3170%;反对668,8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17.4591%;弃权123,5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3.2240%。
该议案获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02《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3,465,18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6695%。反对672,8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2%,弃权101,4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56,476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79.7895%;反对672,8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17.5635%;弃权101,4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2.6471%。
该议案获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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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3,441,58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6594%。反对669,3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7%,弃权128,5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32,876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79.1734%;反对669,3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17.4721%;弃权128,5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3.3545%。
该议案获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2.04《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3,451,48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6636%。反对669,5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8%,弃权118,4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42,776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79.4318%;反对669,5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17.4773%;弃权118,4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3.0908%。
该议案获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2.05《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3,451,98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6638%。反对671,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8%,弃权115,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43,276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79.4449%;反对671,7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17.5348%;弃权115,7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3.0204%。
该议案获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2.06《关于制定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3,456,08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含网络投票)
总数的99.6656%。反对666,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44%,弃权117,1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47,376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79.5519%;反对6662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17.3912%;弃权117,1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3.0569%。
该议案获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2.07《关于制定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3,427,18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6533%。反对673,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4%,弃权139,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18,476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78.7975%;反对673,2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17.5739%;弃权139,0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3.6286%。
该议案获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2.08《关于制定公司<对外捐赠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3,441,88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6595%。反对671,1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5%,弃权126,4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33,176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79.1812%;反对671,1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17.5191%;弃权126,4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3.2997%。
该议案获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2.09《关于制定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3,442,68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6599%。反对671,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5%,弃权125,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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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33976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79.2021%;反对671,0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17.5165%;弃权125,7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3.2814%。
该议案获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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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25年9月10日。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童哲
党亦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