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3证券简称:广博股份公告编号:2026-029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
1、股东会届次:2025年度股东会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提议召开)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利平先生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2日(星期二)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
12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7日(星期四)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7、现场会议地点: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车何广博工业园公司
会议室8、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分别刊登在2026年4月11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82人,代表股份
2327147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5573%。
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人,代表股份
2304087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1257%。
(2)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7人,代表股份23060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16%。
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为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下
同)共277人,代表股份23060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16%。
2、会议由王利平先生主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3、本次会议股东无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情况。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2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00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317705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43%;反对78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61%;弃权16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618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553%;反对78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197%;弃权16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50%。
2.00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317001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40%;反对849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50%;弃权16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914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016%;反对849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303%;弃权16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81%。
3.00审议通过了《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317358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3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94%;反对80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1%;弃权17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271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5505%;反对80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301%;弃权17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94%。
4.00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317199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25%;反对820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26%;弃权17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112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8602%;反对820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857%;弃权17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541%。
5.00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316974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29%;反对85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66%;弃权16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4的0.070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88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853%;反对85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942%;弃权16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04%。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6.00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317026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51%;反对84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29%;弃权16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93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1108%;反对84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213%;弃权16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79%。
7.00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317493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52%;反对79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28%;弃权16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1%。
5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406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1360%;反对79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918%;弃权16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22%。
8.00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审议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317060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65%;反对840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10%;弃权16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97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2574%;反对840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313%;弃权16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12%。
9.00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31696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25%;反对845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32%;弃权17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879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498%;反对845120股,占出席本
6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482%;弃权17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21%。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了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曹寅、邵忞出席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