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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17-18F IFC Tower E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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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曹寅、邵忞参加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据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年4月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17-18F IFC Tower E 180宁波市和济街 180 号 Heji Stre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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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1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发布
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就本
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表决方法、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6年5月12日14时30分,本次股东会于宁波市海曙区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王利平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7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28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327147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34272953股的43.5573%。具体情况如下: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17-18F IFC Tower E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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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5人,所代表股份共计230408708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43.1257%。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7人,代表股份230603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4316%。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277人,代表股份230603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4316%。其中现场出席0人,代表股份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277人,代表股份230603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4316%。
(三)会议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
1.00《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0《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00《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17-18F IFC Tower E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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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5.00《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6.00《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7.00《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8.00《关于确定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审议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9.0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上述第5项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余议案均需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各项议案的具体内容已于2026年4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进行了披露,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没有出现新增议案或修改原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本次股东会在对议案进行现场表决时,由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计票、监票,并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方式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网络投票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了表决
并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获得了网络投票结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9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00《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3177054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43%。反对782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61%,弃权162000股,占参加本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17-18F IFC Tower E 180宁波市和济街 180 号 Heji Stre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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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61836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59.0553%;反对7822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33.9197%;弃权1620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7.0250%。
该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2.00《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70012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40%。反对84932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50%,弃权1653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91416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56.0016%;反对84932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36.8303%;弃权1653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7.1681%。
该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3.00《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3173584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94%。反对8055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1%,弃权1734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27136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57.5505%;反对8055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34.9301%;弃权1734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7.5194%。
该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4.00《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71992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25%。反对82062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26%,弃权174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11216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56.8602%;反对82062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35.5857%;弃权1742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7.5541%。
该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17-18F IFC Tower E 180宁波市和济街 180 号 Heji Stre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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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69744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29%。反对8531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66%,弃权164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88736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55.8853%;反对8531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36.9942%;弃权1642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7.1204%。
该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6.00《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70264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51%。反对8445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29%,弃权1676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93936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56.1108%;反对8445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36.6213%;弃权1676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7.2679%。
该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7.00《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74934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52%。反对797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28%,弃权167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40636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58.1360%;反对7977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34.5918%;弃权1677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7.2722%。
该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8.00《关于确定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审议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70602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65%。反对84012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10%,弃权1686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4%。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17-18F IFC Tower E 180宁波市和济街 180 号 Heji Stre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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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ntons.cn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97316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56.2574%;反对84012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36.4313%;弃权1686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7.3112%。
该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9.0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69662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25%。反对84512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32%,弃权173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87916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55.8498%;反对84512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36.6482%;弃权1730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7.5021%。
该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章页)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17-18F IFC Tower E 180宁波市和济街 180 号 Heji Stre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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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ntons.cn(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26年5月12日。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经办律师(签字):
童哲曹寅邵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