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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博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16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5]第087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

电话:86-21-38862288传真:86-21-38862288*1018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5]第087号

致: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博股份”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或“本次会议”),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以及《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

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

需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1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2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25年3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及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了《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15日14:30在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车何广博工业园公司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

1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15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4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625人,代表股份数为2466585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7945%。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数为2409459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107%;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620人,代表股份数为57126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3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620人,代表股份数为

57126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38%。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1:《关于<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议案2:《关于<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3:《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2.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将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378483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49%;反对2807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83%;弃权6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389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957%;反对2807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507%;弃权6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36%。

议案2:《关于<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375243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18%;反对2824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49%;弃权82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065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285%;反对2824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3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361%;弃权82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54%。

议案3:《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377203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98%;反对2805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72%;弃权8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261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716%;反对2805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035%;弃权8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49%。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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