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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02001号
二〇二四年二月
康达律师事务所
KANGDA LAW FIRM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本文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本所指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
恒宝股份/上市公司/公司指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指《恒宝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考核管理办法》指《恒宝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激励计划指恒宝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指指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有效期指从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到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的时间段
等待期行权可行权日行权价格指指指指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行为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指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律师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指《恒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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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康达律师事务所KANGDA LAW FIRM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恒宝股份的委托,作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法》《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法律意见书》中直接援引的其他机构向恒宝股份出具的文件内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恒宝股份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
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恒宝股份为本次实行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恒宝股份在激励计划相关备案或公告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引用部分或全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恒宝股份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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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本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21年2月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提请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议案。公司董事高强先生、徐霄凌女士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高强、徐霄凌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回避表决。
2、2021年2月4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21年2月4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初步核查。
4、2021年2月24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
具体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1)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
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
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
法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
时向激励对象授权股票期权并办理授权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
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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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
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向登记结算
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
登记;(8)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事宜;(9)授权董事会
根据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
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注销,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
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本激励计划等;(10)授权
董事会对公司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
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
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
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11)授权董事会按照既定的方法和程序,将股票期权总
额度在各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12)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5、2021年12月2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2021年12月24日为本激
励计划的预留授权日,向9名激励对象授予5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4.43
元/份。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预留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6、2021年12月2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因2021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首期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4.43元/份调整为4.215元/份。同日,公
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事项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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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22年5月1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
2021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或未完全达标等情形,决定对21名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合计148.22万份予以注销。同日,公司独
立董事就注销本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第七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8、2022年5月1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
案》,确定本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公
司将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独
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项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9、2023年2月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因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
激励对象离职,决定对1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69.6万
份予以注销。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注销前述股票期权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10、2023年2月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
案》,董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已经成就。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成就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11、2023年6月1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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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部分激励对象因2022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或未完全达标等情形,决定对7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9.60万份予以注销。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注销前述股
票期权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12、2023年6月1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
案》,董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已经成就。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二
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临
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激励计划已经取得
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注销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
1、2024年2月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修订稿)》。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修订稿)》。
2、2024年2月2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修订稿)》。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已经取得现
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一)本次行权的授权与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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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2月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修订稿)》,董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修订稿)》。
2、2024年2月2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修订稿)》。
(二)本次行权的条件
根据公司的说明,本次行权条件的成就情况如下:
1、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等待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股票期
权分三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
月、24个月、36个月。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为相应部分股票期
权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行权比例为获授股票期权总量的30%。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登记完成日为2021年4月15日,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等待期已于2023年4月14日届满。
2、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序号行权条件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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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GDA LAW FIRM法律意见书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存在2名激励对象触发前述规定第3款之情形,不满足行权条件。
3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以 2020 年利润总额为基数,2022 年利润总额增长率(A)达到最高指标(B)55%则利润总额增长率指标完成度(X)为100%,2022 年利润总额增长率(A)未达到最低指标(C)35%则利润总额增长率指标完成度(X)为 0%,2022 年利润总额增长率(A)介于最高指标(B)55%和最低指标(C)35%之间,则利润总额增长率指标完成度(X)为A/B*100%。 经审计,公司2022年母公司利润总额为78,174,275.6元,以2020年利润总额为基数,2022年利润总额增长率(A)超过最高指标(B)55%,利润总额增长率指标完成度(X)为100%。
4 个人层面绩效激励对象当年一年度的绩效绩效考核结果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考核要求: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考核挂钩,具体行权比确定,具体如下:AB 数量同时与例依据激励C 其个人上对象个人D 除3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2名激励对象不满足行权条件外,其他106人激励对象中99人考核结果为85≤S≤100,标准系数为100%,满足全部行权条件;1人考核结果为70≤S<85,标准系数为80%。满足部分行权条件;4人考核结果为60≤S<70,标准系数为60%。满足部分行权条件;2人考核结果为 S<60,标准系数为0,不满足行权条件。
考核结果 85≤S≤100 70≤S<85 60≤S<70 S<60
标准系数(S)若各年度公司年实际可行权核年度利润总系数(S)。激励对象考核 100%层面业绩考额度=个人额增长率指标当年不能行 80%核达标达成各考核年度完成度(X)×权的股票期 60%时,激励对计划行权额各考核权,由公司注 0象个人当度×各考年度标准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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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及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决议,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首次授予部
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成就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行权前,公司和激励对象尚需
持续满足《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行权条件,在保持满足条件不发生变化的
前提下本次行权的条件成就。本激励计划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相关登记等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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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邱海洋,经办律师:杨俊哲
杨俊哲
徐伟
204年2.月2日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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