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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宝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26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LAWOFFICES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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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年3月8日,公司召

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2024年3月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

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

予以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3月25日下午14:30在丹阳公司三楼会

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钱京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25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

月25日上午9:15至2024年3月2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5,781.047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20.735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为

截至2024年3月18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143,925.147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20.471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55,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0.264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1,855,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0%.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

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及提出临时议案

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5,733,1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671%;反对47,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None

0.03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

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947,5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7423%;反对1.83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

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候选人:姜贤能

表决结果:

获得选举票数145,733,1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1%;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数1,808,000股,占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190%.

姜贤能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关于选举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4.01候选人:范庭瑜

表决结果:

获得选举票数145,733,1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1%;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数1,808,000股,占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190%.

范庭瑜当选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官,均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邬\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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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V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陈晓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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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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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杭州·北京·上海·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

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址:http://www.allbright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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