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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隆健康: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8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

监管机构相关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四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1(一)从事经济、管理、证券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其他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2(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交

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交易所其

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聘任与解聘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3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资格参照本细则第六条执行。

第十一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

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六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本细则规定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及其衍生品变动管理事务。

4第五章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在本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细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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