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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隆健康: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4 00:00 查看全文

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C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undiallawfirm.com网站(Website):www. 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326号

致: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信达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1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信达律师在此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

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信达律师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信达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信达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并依法对信达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信达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9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

2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9月18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0月17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信达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23日14:00时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碧头社区碧腾路 1号南门信隆公司办公楼 A栋 2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23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年10月2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7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755808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7044%。其中:

3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所持股份总数1737322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7.2022%。

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6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8486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2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等。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投票结果,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司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4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75133261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7451%,3998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2277%,478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272%。

2、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75113361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7337%,3997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2276%,678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386%。

3、审议通过《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75116561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7356%,4137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2356%,506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288%。

4、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4.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75149061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7541%,4122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2348%,196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112%。

4.2《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75149061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5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总数的99.7541%,4122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2348%,196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112%。

4.3《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74984961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6606%,577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3287%,188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107%。

4.4《关于修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74985961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6612%,5756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3278%,193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110%。

4.5《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74972761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6537%,5747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3273%,334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190%。

4.6《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74986961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6618%,5746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3273%,193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110%。

4.7《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74984961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6606%,5746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6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效表决权总数的0.3273%,213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121%。

4.8《关于修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75151861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7557%,4097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2333%,193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110%。

4.9《关于修订公司<控股股东行为规范>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75149961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7546%,4096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2333%,213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121%。

4.10《关于修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75146661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7527%,4096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2333%,246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140%。

5、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5.1选举廖学金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廖学金先生得票1739857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0915%,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2选举廖学湖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廖学湖先生得票17395972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0767%,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5.3选举廖学森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廖学森先生得票17388372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0334%,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4选举廖蓓君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廖蓓君女士得票1738837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0334%,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5选举廖哲宏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廖哲宏先生得票17388372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0334%,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6选举洪玮黛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洪玮黛女士得票1738857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0346%,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6.1选举甘勇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甘勇明先生得票1739842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0907%,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6.2选举赵锋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赵锋先生得票1738982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0417%,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6.3选举华小宁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华小宁先生得票17388921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0365%,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6.4选举骆睿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骆睿先生得票17388422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8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的99.0337%,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74950061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6407%,5666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3227%,642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366%。

8、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74950061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6407%,5666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3227%,642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366%。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9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签字律师:

负责人:黄劲业李忠陈珍琴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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