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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隆健康: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4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进一步细化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利分配政策,建立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发展战略、实际经营情况、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

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的基础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一)公司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三)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四)公司应当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五)进一步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以便投资者形成

稳定的回报预期。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用现金、股份、现金与股份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现金分红条件

1、公司该年度盈利、现金流能满足正常经营、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和长期发展,公司弥补亏损,提取足额的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应积极采行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及差异化分配政策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现金分红的比例应为: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实施程序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

1、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或修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2、公司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认真研究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3、公司股东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制定的

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表决。为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应主动邀请中小股东参会并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表决的权利,董

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5、对于公司当期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除

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同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作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及使用计划。

股东会审议现金分红方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一)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情形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分红

具体方案,在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公司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当公司发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连续两年为负数时,得适当降低上述现金分红比例;公司当年年末净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时,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审议程序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六、附则(一)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三)本规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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