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对公司拟回购注销《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激励对象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818050
股事项的原因、数量及涉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经核查:
1.依照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年激励计划》)规定,原激
励对象其中有2名激励对象邓鹏程(获授5千股)及柯胧扬(获授5万股)因合同到期不再续
签或主动辞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万5千股不得解除限售,须由公司以调整后的授予价格3.49元/股进行回购注销;另1名激励对象刘朝德(获授2万股)因非
执行职务的其他原因身故,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万股不得解除限售,须由公司以调整后的授予价格3.49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予以回购注销。
2.鉴于《2023年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根据2023
激励计划的激励方案,公司应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激励对象其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即现有60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
3486100股其中的50%,即1743050股,不得解除限售,须由公司以调整后的授予价格3.49/
股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回购并注销。
公司2025年8月2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同意由公司以公司自有资金回
购注销上述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818050股,并拟将此回购注销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涉及回购注销的激励对象
名单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侵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8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