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代码:002105证券简称:信隆健康公告编号:2026-022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半年报的董事会会议未亲自出席董事姓名未亲自出席董事职务未亲自出席会议原因被委托人姓名姜绍刚董事海外出差廖哲宏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不适用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股票简称信隆健康股票代码002105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姓名陈丽秋彭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碧头社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碧头社办公地址区碧腾路1号区碧腾路1号
电话0755-27749423-81050755-27749423-8106
电子信箱 cmo@hlcorp.com cmo@hlcorp.com
1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否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本报告期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元)717097027.34581572945.0223.3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8034466.84-15747197.90151.0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13654694.18-18488755.2526.15%利润(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59430441.5212516823.95374.80%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22-0.043151.16%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022-0.043151.16%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00%-1.82%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末末增减
总资产(元)1633540494.021663864254.47-1.8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808151485.88804528708.810.45%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241090
股股东总数(如有)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不含通过转融通出借股份)
持有有限售条质押、标记或冻结情况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比例持股数量件的股份数量股份状态数量
利田发展有限公司境外法人41.64%152518200.000不适用0
FERNANDO CORPORATION 境外法人 5.71% 20925447.00 0 不适用 0
国信证券(香港)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廖哲宏专户境外法人2.01%7363200.000不适用0
-人民币汇入
万湘境内自然人0.82%2985700.000不适用0
赵君境内自然人0.63%2300000.000不适用0
王凤琴境内自然人0.57%2095700.000不适用0
龚文瑾境内自然人0.57%2073250.000不适用0
康辛茹境内自然人0.56%2064300.000不适用0
谢利文境内自然人0.55%2000000.000不适用0
赵金莲境内自然人0.54%1989900.000不适用0控股股东利田发展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廖哲宏以“国信证券(香港)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廖哲宏专户-人民币汇入”账户持有7363200股。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情况说明(如无
有)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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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1、关于参股公司天腾动力股东业绩承诺补偿款支付情况的说明
经本公司2020年3月2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20年4月27日召开的2020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及本公司与武汉天腾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刘罕(实际控制人)、肖绪国签订的《武汉天腾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天腾动力公司原股东刘罕(实际控制人)、肖绪国承诺天腾动力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
2021年度各年度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1200.00万元、1200.00
万元、2200.00万元、3800.00万元,若天腾动力公司当年实际完成业绩达到承诺业绩的90%以上则不触发补偿条款,但四年累计合并净利润不得低于人民币6000.00万元。在业绩承诺期内,天腾动力公司净利润如未达到承诺净利润,不足部分由天腾动力原股东刘罕、肖绪国在天腾动力各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以现金方式补偿给本公司,补偿金额=(当年应达到的合并净利润-当年实际合并净利润)*20%。
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天腾动力公司2018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1200.87万元,2018年达到业绩承诺;2019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1832.42万元,2019年未达到业绩承诺,天腾动力原股东应向本公司支付现金补偿款606.48万元,本公司已在2020年收到补偿款606.48万元。
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天腾动力公司2020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1386.06万元,2020年未达到业绩承诺,天腾动力原股东应向本公司支付现金补偿款717.21万元;2021年度天腾动力公司实际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
1429.11万元,2021年未达到业绩承诺,天腾动力原股东应向本公司支付现金补偿款1045.8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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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2020年度和2021年度业绩补偿款合计1763.03万元。为了更好地保障公司权益,公司已就上述业绩补偿款与天腾动力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及股东刘罕签订了股权质押协议,协议约定刘罕将其所持有的天腾动力102.32万股(股份数按照2022年美的增资的估值折算)质押给深圳信隆,工商登记(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已于2022年4月8日完成。
公司于2024年1月聘请了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对该笔业绩补偿款执行法定追讨程序,深圳国际仲裁院于2025年9月3日开庭审理,并于2025年11月26日做出最终裁决,我方胜诉。裁决业绩对赌人刘罕、肖绪国分别按各自比例支付我司2020年度和2021年度业绩补偿款1763.03万元及利息。截止报告披露日,公司已经完成肖绪国应支付的业绩补偿款及利息合计370万元的收回,对业绩对赌人刘罕应支付的业绩补偿款追讨程序正在法院执行中。
2、关于中洲集团执行《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进展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长依据2014年1月7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同意授权,代表公司与中洲集团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龙华商业中心改造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该协议),依照该协议,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将龙华厂房正式交付中洲集团处置,双方就此次移交事项签署了《信隆工业区房屋移交确认书》;依照该协议书约定的产权调换补偿方案,深圳中洲集团有限公司将给予公司位置于龙华人民路或工业路旁适当处的国际标准甲级写字楼物业作为补偿回迁房屋,该物业交付时间应在公司被搬迁物业腾空移交开发商之日起39个月内(约定在2019年7月25日前)。2019年7月22日中洲龙商向公司递交了《龙华商业中心项目进展情况说明函》,对物业延迟交付的情况向公司做了说明。(公司相关公告《关于执行《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34)于2019年07月23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中洲集团按照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六章“违约责任”第十五条的内容(临时安置费每月73.46万元,逾期1至3月增加50%;逾期4至8月增加70%;逾期9个月以上增加100%)履行了违约约定,向公司支付了临时安置费,直至2023年11月停止支付。经公司多方努力及相关单位居中协调,中洲龙商
2025年累计向我司支付临时安置费合计774.65万元。截止4月30日,中洲集团/中洲龙商已逾期支付
约人民币3633.23万元的临时安置费(费用期间为2023年11月至2026年4月)。
经公司多次联系中洲集团及项目公司中洲龙商,敦促其履行《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合同义务,尽快支付其逾期未支付的“临时安置费”,并获得阶段性结果:
2026年5月6日与中洲龙商签订了《协议书》,双方为推进项目开发建设,明确临时安置费支付
及房地产证注销及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临时安置费
(一)拖欠安置费:中洲龙商(甲方)于2026年5月31日前,向信隆公司(乙方)付清截至2024年
12月31日拖欠的全部临时安置费;于2026年11月30日前,向乙方付清截至2025年12月31日拖欠
的全部临时安置费。
(二)后续安置费:自2026年10月1日起,甲方严格按照原协议约定时间、金额足额支付后续各期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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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安置费,并有序结清2026年第一、二、三季度应付未付临时安置费。
第二条:房地产证注销
(一)乙方应于甲方付清截至2024年12月31日拖欠的全部临时安置费后3日内,向甲方出具符合不
动产登记机关要求的授权委托书,全权委托甲方办理项目范围内乙方全部房地产证的注销手续;乙方应同步提供注销所需全部合法资料并予以配合。
(二)甲方于本项目范围内全部建筑拆除完毕并取得主管部门核发的《拆除确认书》后30日内,完成乙方全部房地产证的注销手续。
2026年5月15日,公司收到了龙商置业支付的安置费人民币合计21639374.00元,其中人民币
20570082.40元系2023年11月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拖欠的全部临时安置费。详见公司于2026年 06 月 25 日刊登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的《关于执行〈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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