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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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E-mail):info@ sundiallawfirm.com网站(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077号
致: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1、信达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信达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鉴此,信达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3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5年4月23日下午2:00,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公告,在
位于深圳市光明区光源四路9号公司光明工厂二期办公楼三楼308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3日9:15-9:2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4月23日9:15至2025年4月2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5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0017885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613%。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584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4%。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均同此定义)。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258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3057705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22%。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
东共258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057705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2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263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075591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股份总数的32.6935%。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59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073545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546%。
3、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有10项,本次股东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获本次股东会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67795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68%;
反对332457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07%;弃权6518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5%。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67745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46%;
反对332457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07%;弃权6568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46%。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67724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37%;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反对333877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69%;弃权6447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4%。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67692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723%;反对332457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07%;弃权
6621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2869%。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68303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988%;
反对38862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41%;弃权3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需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68099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2279%;反对38862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442%;弃权3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9%。
6、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67610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688%;
反对332777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21%;弃权6671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9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7、审议通过《关于2025-2026年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73964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441%;反对329507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79%;弃权
6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279%。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1)非独立董事王裕奎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224269601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89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票数24249145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8963%。
(2)非独立董事秦湘灵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224211598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64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票数24191142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076%。
(3)非独立董事廖林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224211612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64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票数24191156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077%。
(4)非独立董事袁平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224261602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856%。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票数24241146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8703%。
(5)非独立董事王战堂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224264535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86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票数24244079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8798%。
(6)非独立董事李绍宗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224159825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41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票数24139369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5392%。
(7)非独立董事梁新辉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211851846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807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票数1183139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943%。
(8)非独立董事王行村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224583297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25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票数24562841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170%。
表决结果为王裕奎、秦湘灵、廖林、袁平、王战堂、李绍宗、梁新辉、王行村当选为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9、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1)独立董事周小雄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224216883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66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票数24196427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248%。
(2)独立董事张盛东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224212906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64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票数2419245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119%。
(3)独立董事翟洪涛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224212914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64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票数24192458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119%。
(4)独立董事袁振超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224212896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64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票数2419244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118%。
表决结果为周小雄、张盛东、翟洪涛、袁振超当选为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10、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1)股东代表监事王娟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211749285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63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票数11728829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606%。
(2)股东代表监事王辉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224162972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42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票数24142516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5494%。
表决结果为王娟、王辉当选为贵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