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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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E-mail):info@ sundiallawfirm.com网站(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085号
致: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1、信达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信达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鉴此,信达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2026年4月24日下午14:00,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公告,
在位于深圳市光明区光源四路9号公司光明工厂二期办公楼三楼308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4日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年4月24日9:15至2026年4月2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6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0007064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460%。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018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均同此定义)。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308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3701497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43%。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
东共308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701497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4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人共314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708561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903%。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10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706515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14%。
3、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有13项,本次股东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获本次股东会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2025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937568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480%;
反对58904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45%;弃权181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74%。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936928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453%;
反对58968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72%;弃权181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74%。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053768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38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反对58927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55%;弃权65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64%。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需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305172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3340%;反对58927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983%;弃权65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890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77%。
4、审议通过《关于2026-2027年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969668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834%;
反对67333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00%;弃权65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65%。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016968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829%;
反对51571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52%;弃权175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18%。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需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301492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3412%;反对51571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137%;弃权175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890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52%。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34185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175%;
反对235910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5%;弃权7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1%。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本议案需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33980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1473%;反对235910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6476%;弃权7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50%。
7、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7.01审议通过《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2134181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173%;
反对230775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39%;弃权58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88%。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需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33976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1462%;反对230775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2622%;弃权58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890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15%。
7.02审议通过《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同意2134174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170%;
反对230772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37%;弃权59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92%。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需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33969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1443%;反对230772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2614%;弃权59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890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42%。
7.03审议通过《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2142427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651%;
反对222529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61%;弃权58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88%。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需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42222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710%;反对222529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0375%;弃权58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890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15%。
7.04审议通过《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2134184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174%;
反对230737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23%;弃权59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03%。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需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33979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1470%;反对230737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2520%;弃权59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240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10%。
7.05审议通过《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2134184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174%;
反对230772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37%;弃58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8%。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需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33979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1470%;反对230772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62.2614%;弃权58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890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15%。
7.06审议通过《限售期》
表决结果:同意2133019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683%;
反对231937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29%;弃权58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88%。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需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32814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8327%;反对231937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5757%;弃权58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890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15%。
7.07审议通过《股票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2134185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175%;
反对230771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37%;弃权58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88%。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需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33980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1473%;反对230771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2612%;弃权58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890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15%。
7.08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21348269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446%;
反对230108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57%;弃权5920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97%。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需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34622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3205%;反对230108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0823%;弃权5920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2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72%。
7.09审议通过《募集资金规模及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2134679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383%;
反对230271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26%;弃权59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91%。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需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34474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2806%;反对230271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1263%;弃权59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890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31%。
7.10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2134281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215%;
反对230205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98%;弃权63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86%。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需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34076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1732%;反对230205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1085%;弃权63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490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83%。
8、审议通过《关于<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34248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201%;
反对230590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61%;弃权60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38%。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需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34043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1643%;反对230590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2123%;弃权60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890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34%。
9、审议通过《关于<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34305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226%;
反对230580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56%;弃权59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18%。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需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34100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1797%;反对230580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2096%;弃权59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890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07%。
10、审议通过《关于<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34124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149%;反对230771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37%;弃
权59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1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需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33919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1309%;反对230771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2612%;弃权59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890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80%。
11、审议通过《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821758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596%;
反对81499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75%;弃权71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29%。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需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81971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0745%;反对81499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881%;弃权71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890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74%。
1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情况与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34413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271%;
反对230472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11%;弃权59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18%。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需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表决结果:同意134208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088%;
反对230472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1805%;弃权59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07%。
1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44514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532%;
反220371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50%;弃权59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18%。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需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44309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9340%;反对220371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4553%;弃权59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890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07%。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