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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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E-mail):info@ sundiallawfirm.com网站(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307号
致: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1、信达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信达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鉴此,信达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9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5年9月26日下午2:30,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公告,在
位于深圳市光明区光源四路9号公司光明工厂二期办公楼三楼308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6日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9月26日9:15至2025年9月2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5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0002055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389%。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均同此定义)。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304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2696625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06%。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
东共304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696625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0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人共309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2698681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595%。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05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696635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06%。
3、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有7项,本次股东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获本次股东会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25年度审计机构及支付其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47169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00%;反对203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63%;弃
权23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8%。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需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46964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825%;反对203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442%;弃权23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33%。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2247382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94%;反对202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26%;弃权
22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98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2.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47260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40%;反对203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80%;弃权
22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98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2.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48210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58%;反对194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61%;弃
权22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47039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43%;反对206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84%;弃权
22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974%。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47220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22%;
反对222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22%;弃权3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2246854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61%;
反对207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56%;弃权22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2%。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48230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67%;反对212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77%;弃权
3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56%。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48424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53%;
反对2125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64%;弃权1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