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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宝高科: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三次专门会议决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23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三次专门会议 决议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三次专门会议决议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三次

专门会议于 2026年 9月 2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和议案于 2026年 9月 16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参加表决的独立董事 4人,实际参加表决的独立董事 4人,会议经参会的独立董事共同推荐、由独立董事周小雄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关于调整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部分内容的议案》等有关议案。经审议,与会独立董事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部分内容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已分别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相关实际情况,同意公司对《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中的部分内容进行如下调整: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

调整前: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如果公司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则本次发行的决议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完成之日。

调整后: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三次专门会议 决议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上述内容调整完成后,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不再设置自动延期条款。除上述内容修订外,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其他内容均保持不变。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上述调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保留意见、0票无法发表意见。

二、审议通过《关于<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已分别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结合本次会议议案一对《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部分内容调整,以及公司 2026年半年度报告涉及的相关财务数据和相关信息更新等情况,同意公司相应对《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进行修订。

经审核,我们认为:《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保留意见、0票无法发表意见。

三、审议通过《关于调整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已分别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结合本次会议议案一对《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部分内容调整,同意对《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涉及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董事长和/或董事长授权的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三次专门会议 决议公司相关人士)的授权有效期的部分内容相应进行如下调整:

调整前:

上述授权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会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之日起 12 个月。如果公司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则上述授权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完成日。

调整后:

上述授权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会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之日起 12个月。

上述内容调整完成后,授权有效期不再设置自动延期条款。除上述内容调整外,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其他内容均保持不变。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调整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董事长和/或董事长授权的公司相关人士)全权办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有关

事宜的上述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保留意见、0票无法发表意见。

(以下无正文)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三次专门会议 决议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三次专门会议决议之签署页)

与会独立董事签署:

周小雄张盛东翟洪涛袁振超

签署日期:2026年 9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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