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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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满,除非经股
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其职务自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起终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在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其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其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劳务)合同的约定执行。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董事产生之日。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报告后,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六条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因重大失职、渎职等行为损
害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可解除其董事职务,其解任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
若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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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因重大失职、渎职
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解除其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其解任自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
若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对其造成损害的,依据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处理。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与继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指定人
员进行工作交接,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未完成工作事项、财务账目等。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九条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公司应全面梳理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任职期间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业绩承诺、股份锁定承诺、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对其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仍需继续履行。公司应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若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责追偿。
公司应及时披露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行进展情况,确保股东及投资者的知情权。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违反承诺情形,公司应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如后续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存在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公司仍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的其他未尽事宜,如涉及法律纠纷、业务遗留问题等,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妥善处理。公司可视情况要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相关协议,明确责任义务。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积极配合处理,公司有权对其进行追责。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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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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