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8证券简称:沧州明珠公告编号:2026-059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
项可能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主要假设和前提条件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证券行业情况、产品市场情况及公
司经营环境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发行于2026年12月末完成,此假设仅用于分析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构成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完成时间的判断,最终完成时间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40000.00万元(含本数),本次发行不超过350877192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上限以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上限为准。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相应增加。
1基于上述情况,按照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及募集资金的上限,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
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测算;
4、不考虑未来股权激励行权或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对公司股本变化的影响;
5、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6、不考虑募集资金未利用前产生的银行利息的影响;
7、假设本次发行在预案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不进行分红,不存在派
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8、公司202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357.98万元,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039.02万元;
9、对于公司2026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及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假设以下三种情形:
情形1:2026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2025年度持平;
情形2:2026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10%;
情形3:2026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20%。
以上关于公司2026年度相关财务指标的分析、描述及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对公司的盈利预测或盈利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如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而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分析
基于上述假设前提,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情况如下表:
22025年度2026年度/2026.12.31
项目/2025.12.3
1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总股本(万股)164859.82164859.82199947.54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万股)164859.82164859.82164859.82
本次发行数量(万股)35087.72
假设情形一:公司202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一年度持平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15357.9815357.9815357.98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
13039.0213039.0213039.02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9250.09320.0932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09250.09320.093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7860.07910.079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07860.07910.0791
假设情形二:公司202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一年度
增长10%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15357.9816893.7716893.77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
13039.0214342.9214342.92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9250.10250.1025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09250.10250.102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7860.08700.087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07860.08700.0870
假设情形三:公司202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一年度
增长20%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15357.9818429.5718429.57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
13039.0215646.8315646.83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9250.11180.1118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09250.11180.111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7860.09490.094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07860.09490.0949注: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规定计算。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会有一定幅度的增加。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的短期内,净利润可能无法与股本和净资产保持同步增长,因此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在短期内存在被摊薄的风险。此外,一旦前述分析的假设条件或公司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排除本次发行导致即期回报被摊薄情况发生变化的可能性。
公司在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对
202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
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而造成任何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公司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详见《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之“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之“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相关内容。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
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现金,不涉及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
五、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考虑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可能摊薄的影响,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填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能导致的即期回报减少,公司将采取多项措施提高募集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率,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具体如下:
4(一)进一步加大重点领域投入,提升盈利能力,促进主业发展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上市公司将合理统筹安排资金,为公司生产、技术研发以及市场拓展等各环节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上市公司将在保障存量产品产销量稳健扩张的同时,加大对高分子材料的持续投入,跟进把握市场机遇,保持产研结合的良好互动,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二)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规范和有效使用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确保本次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投项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对其使用情况加以监督。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募集资金专款专用,确保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得到有效使用。
(三)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董事会能够合规履行职权,独立董事能够尽职尽责,审计委员会能够独立有效行使对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提供科学、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
(四)完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投资者回报
为健全和完善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积极有效地回报投资者,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制定和完善了《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公司已制定了《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本次发行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并落实现金分红的相关制度,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六、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5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券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要求,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
(一)控股股东承诺
为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广州轻工就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承诺如下:
1.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公司将切实履行本公司作出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上述承
诺并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股东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3.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实施完毕前,若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本公司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将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63.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
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将切实履行本人作出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并
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股东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7.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实施完毕前,若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
特此公告。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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